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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农村宅基地最新解读_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提案

发布时间:2023-09-17 11:50:59

以前在农村建房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很多人觉得自家宅基地,怎么建都可以。其实不是,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随着土地确权和房屋管理趋严,即便是自家的宅基地,也不能够再随意建房了。自行私自建房,可能会违反相关的规定,面临收回、拆除或者罚款的处理。那么为什么农民自家的宅基地不能随意翻建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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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1、防止私自选址、使用耕地建房

农村土地都是相应使用性质,宅基地是作为建房居住用的,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但在不少地方出现乱用耕地建房,触碰了农村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2、避免宅基地面积超占

农村宅基地有固定的使用标准,不能私自占用集体用地建房,如果不按照规定建房,想建多大就建多大,那么农村多少土地也不够用的,而且还损害其他农民的权益。

农村宅基地

3、减少宅基地纠纷

有的宅基地因权属不明或者继承关系不清或者因为与邻居有分歧,容易产生矛盾,造成不良的影响。

4、以防出现私搭乱建

农村建房如果没有严格的规定,会出现不少私搭乱建的现象,并且有的建房不符合当地建房规划,比如说超过当地规定的建房层数等,具有一定安全隐患。

农村宅基地

5、没有宅基地使用权限

农村建房首先要具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权或者没有宅基地的,无法建房,除非特殊情况得到审批才行。

随着土地确权完成,今后土地管理和建房都将变得严格。而且需要经过审批、拿到建房的相关证件之后,按照规定才能开始动工。其实,这主要是出于新农村建设、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等原因考虑的,对建设美丽农村、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宅基地农民居住的场所,重要性不言而喻,建房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不能再随意建房了。要依据建房规定,走正规流程,因为这不但涉及到房屋是否合规,与今后房屋和宅基地相关的补贴也是有关系的。

农村宅基地翻建规定:

农村住宅建设,应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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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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