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党和政 府 及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参战军人的政策工作,曾先后做出建国前参战军人或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按离休待遇,对解放后志愿兵给予优待劳动日,发定期定量补助等优抚政策,2007年又对义务兵参战部分退役军人发给生活补助。这充分体现了党和 政 府 对参战官兵的关怀,同时,也说明了党和政 府 对参战退役军人在过去战争中特殊贡献付出的承认和肯定。这些政策对弘扬拥军优属传统,激发全国爱国拥军热情,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过一定影响。这是主流,应该予以肯定。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别是干部职工工资多次大幅调整和物价大幅度地上涨,这些政策已经或早已暴露了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离休政策欠妥当
现在的离休政策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订的,是针对在职参战人员的政策。享受对象是在职战争年代参加工作或者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政策。其目的是给过去做过特殊贡献的人一个特殊回报。这是全党全军包括全国人民在内十分拥护的政策。但遗憾的是执行时没有以贡献付出为依据,却是以时间即建国前为界限。无形中将1949年10月1日后直到抗美援朝及此后的援越抗美军人关在门外,众所周知,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全国大规模的战争已基本结束。但不等于战争已经停止。解放大西北,解放大西南,解放海南岛以及随后两次出国战争(抗美援朝,援越抗美)仍有上百万参战官兵在战争中流血牺牲。他们在战争中的特殊贡献付出与建国前参战人员没有两样。所不同的是个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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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援越抗美战争和对越对印等边界自卫反击战争,因为他们是在全国已过上安稳舒适生活的情况下出国参战的。其精神更高尚,更可贵,更伟大。他们既是保卫祖国的英雄,又是捍卫世界和平的功臣。同时又是开启中美关系的奠基者。论贡献,已远远超出离休标准,不应长期地把他们关在门外。现在那种49年9月30日按离休,49年10月1日按退休的政策实在是不公 平 、不公正,也不合法,应尽快纠正完善。
二是优抚政策不合理
目前的优抚政策是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职参战退役人员及部分残疾军人烈属等给予一定的优抚优待。享受定期定量或抚恤金。令我们不解的是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的参战退役人员没有实行优抚优待。都是参战者,同为流血的,两样可待,实在是不合理。
三是发放生活补助不公道
同一战场上下来的军人,在乡的发给生活补助,在职的不能享受。把优抚与扶贫搅在一块,把同一战场的战友给对立起来。没有一点说服力。扶贫救济应以贫富为界限,何为生活困难?怎么考核?难道在职参战退役军人没有贫困户?参战生活补助应以是否参战为依据,和贫困与富裕,和在乡与在职没有什么关系。在职参战军人的特殊贡献付出,至今未得到任何点滴补偿回报!四、五十年过去了,却无人过问。这算合理吗?这算合法吗?
四是优抚生活补贴标准偏低
优抚,生活补偿虽经多次调整,但由于调的幅度过小,(与国家财力很不相承)加之物价大幅度上涨,其标准仍然普遍偏低,甚至比不上一个普通公民的低保高。他们的实际生活质量已经下降,可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这怎能说是对参战功臣的应有回报呢?说句公道话,这些年龄已进入古稀的参战老兵,由于战争的创伤和多种疾病的侵害,吃药、住院要花去很大一笔开支,加之爱人及子女均无正当职业,所以普遍过着温饱以下的贫困生活。属全国典型的贫困户。那点微薄的抚恤金连吃药钱也不够。
五是参战和猫耳洞补贴不统一
在中越自卫反击战争时期,每人每月发放15元的参战和猫儿洞补贴。现在的维和部队、警察或出国建筑工程部门都有很高的出国或经济补偿,但包括援越抗美,抗美援朝在内的出国参战官兵没有任何补偿,这就形成了有同样经历贡献的人实行了不统一的两种政策,人为地造成了几个群体的不和谐。
总之,现行的离休优抚政策是一个十分混乱,不利于团结和谐的政策,是一个急需改革完善的政策,广大参战退役老兵特别是被关在门外的参战官兵,对此强烈不满,许多群体多次Shang.Fang.、申诉,烈士家属怨声载道,社会各界反映也十分强烈,已经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
遵照《宪法》相关规定和胡和周、温总理的指示精神(必须更加注重社会政治 ,妥善处理因改革引起的利益关系调整,合理补偿相关方面的利益损失。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政策的制定一定要于法有据),针对现行离休优抚政策暴露出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关于参战军人(离休优抚)政策规定的初步设想,供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参考。
离休优抚政策规定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爱功臣”为出发点,充分体现执政为民和人性化的要求,以贡献大小为依据,彻底改变以时间为界限的不合理格局,通过改革完善,切实建立起一个义务与权利对等,贡献与回报对等,政策与法律统一的参战军人能接受及全国人民可拥护的参战军人法规。
1、凡年满60周岁的在职所有参战军人(包括退役到党、政,事业及企业的官兵),改按离休办理,享受解放前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费用等一切待遇。
2、凡无正式工作的城乡参战退役军人按全国平均金额发给社会养老保险优待金。并享受上述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待遇,彻底解决他们因病致贫的后顾之忧。
3、凡参战军人可按以下方式发给参战或经济补偿。
①按参战时间发:1年按10万元发放,以此类推。一年以下按1年计算。2年以上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
②按职务发:战士5万元,连排干部10万元,营团干部20万元,师职干部25万元,军以上30万元。
上述可以由本人选择性的享受。
4、凡出国参战者,在发放参战补偿的基础上增发出国参战补偿。其标准可参考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时及当时出国人员出国补偿的标准,结合现在维和部队、警察等出国人员标准,按战士2万元,连排5万元,营团10万元,师职15万元,军以上2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他们。
5、对已故的参战老兵,发给他们遗属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偿。
6、对在战争中牺牲的烈士遗属可按当地社保标准发给抚恤金,以告慰在历次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并为出国参战中牺牲的烈士遗属增发5万元的出国补偿。
7、对参战退役军人发放5万元的住房补贴,以缓解他们普遍三代同堂的住房拥挤局面。
8、对建国前参加工作已按离休待遇的老同志,解放后若又奔赴战场,他们属重量级功臣。应遵照上述标准规定,不扎不扣地发给其应得的回报,(本人不在发给遗属)
9、上述规定政策同样适用于参战民工。
10、上述优抚标准,随着国家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其标准应相应做出调整,并要有一定的倾斜。以体现参战军人员同样分享改革成果的权利和关爱功臣的义务。
11、为参战者和出国参战者颁发参战和出国参战纪念章,为立功者授勋。
12、对长眠在朝鲜、越南的烈士墓进行重新修缮,并建议分期分批迁回国内安葬。
13、有计划地修建和修缮参战纪念馆及烈士陵园,供国人瞻仰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参战军人的政策,是参战军人社会价值和生命价值,“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的具体体现。一个完整的参战军人政策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事关国防军队建设的大事。我们强烈要求:必须正确给定参战军人的各项待遇!尽早尽快制订一个合理合法的参战军人政策法规。
我们期盼着这一政策的快速制订出台!
致以革命的
军礼
援越抗美战争幸存者代表:
任忠启 常银茂 欧阳干 闫和发 李家玉
赵训泽 温福建段先棣 张连尔 杨顺国
董兴国 谢宝安梁英奇 陈惠荣 方国柱
兰玉生 瞿述颜陈龙基 贾荣财 修启
白玉森 齐晶 范国兴卓尚者 邢跃崇
郑云鹏 徐立才友书孙 赵竹明 刘昌志
潘求发 武庆和陈涛余 杨树功 张文彬
王松富等36人代表原铁道兵,工程兵、高炮等部队32万出国参战退役老兵提出上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