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修订1956年制定的、早已不合时宜的特教津贴执行标准,结合目前社会整体经济状况,参照部分优势地区的执行情况,大幅度提高特教津贴待遇,在未来的养老保障体制里充分考虑特殊教育教师的从业经历,从而稳定特殊教育教师队伍,鼓励广大一线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可以考虑吸纳社会资金,建立特殊教育基金,保障特教津贴的足额发放。同时,对特教教师的特教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体系单独列出,制定相应的具有专业特色的评定标准;结合职称评定标准,制定独立的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养、评选条件,以体现“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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