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宅基地权能的不完全性,导致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虚化和缺位。
长期来,农民对宅基地的权能只有占有和使用权,而没有收益和处分权。一方面由于农村宅基地属于福利性财产,在农村集体用地建设范围被剔除。二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禁止宅基地的流转,规定农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可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实际上收效甚微。比如“小产权房”等宅基地使用权隐形流转已存在许久且愈演愈烈,这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社会现象严重存在着,而相关职能部门无法监控和制止,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规范性的指导,引发了农村住宅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其次是由于农村宅基地权能的不完全性,也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闲置的宅基地长期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再次是由于农村宅基地权能的不完全性,也导致城乡发展的不协调。城镇住房可以入市进行交易,而农村住宅却无法进入市场自由流转,这实质上反映了农村住宅和城镇住宅地位的不平等。也导致农村住宅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农村住宅价格偏低;另一方面,农民不能合法买卖、租赁或抵押自己的房屋,无法将房屋价值置换为可以变现的资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增收、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
二、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建议
中央1号文件《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