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类型 | 享受对象 | 支付方式 | 项 目 | 标 准 | 依 据 | 支付渠道 | |||
生 育 医疗费 | 产前 检查 | 女职工 | 限额付费 | 挂号、检查费、药品费等 | 800元 | 川劳社发〔2007〕3号第12条、第13条、第15条,政府令第79号11条、攀人社发〔2012〕283号 | 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 | ||
住院 分娩 | 女职工 | 定额付费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
顺产 | 2100元 | 1750元 | 1440元 | ||||||
阴道难产助产 | 2300元 | 2000元 | 1800元 | ||||||
剖宫产 | 4860元 | 4050元 | 3320元 | ||||||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一胎增加支付标准的15% | ||||||||
项目付费 | 生育并发症 |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按“三个目录”) | |||||||
一次性生育医疗 补助 | 产前、 分娩 | 男职工配偶 | 非城镇户籍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保、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 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按标准的50%一次性补助。 | |||||
计划生育 手术费 | 住院 引产 | 女职工 (妊娠中期) | 定额付费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川劳社发〔2007〕3号第15条,政府令第79号11条、攀人社发〔2012〕283号 | 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 | |
引产术 | 2200元 | 1900元 | 1500元 | ||||||
怀孕满四个月(120天)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妊娠中期引产待遇。 | |||||||||
节育、 结扎、 流产 | 女(男)职工 | 定额付费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45元(不含节育器费用) |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46元 | ||||||||
输卵管结扎术 | 800元(含住院费) | ||||||||
输精管结扎术 | 79元 | ||||||||
人工流产术 | 120元(钳夹加收12元) | ||||||||
药物流产术 | 127元(药物不全清宫加收47元) | ||||||||
生育(节育)津贴 | 生育 津贴 | 女职工(机关、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 工资变为 津 贴 | 本人生育(节育)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 | 政府令第79号11条、12条,攀人社发〔2012〕283号 | 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 | |||
节育 津贴 | |||||||||
生育(节育)津贴若低于本人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 用人单位支付 |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产前、 分娩 | 女职工 |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怀孕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10个月内生育的(280天)。 | 产前检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按住院分娩医疗费标准的80%)。 | 政府令第79号13条 | 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 |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