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呼和浩特市退休教师工资标准表,呼和浩特市退休教师工资待遇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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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今年首府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同时,按照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要再提高5元;要深入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适当提高人均筹资水平和支付比例,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众倾斜,确保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据了解,今年,首府按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顺畅衔接。同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妥善解决各类矛盾问题,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实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为重点,将更多低收入人群纳入保证范围。

  除了上述工作,首府还将积极应对基金支付压力,加大基金稽核征缴力度,做到应核尽核、应收尽收,强化基金统筹调度,确保待遇支付;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内控机制,提升监管能力,防控支付风险;全面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推广应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推进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企业退休养老金

  待遇政策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计算方式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2008年7月1日后缴纳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4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确定;小于1.0的,按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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