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2019年福建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福建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17 07:17:4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推动我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责任机制,按照“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任务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了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要按照耕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年度拨付;各县(市、区)也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费用。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民种养意愿较高的地区,支持农户以土地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人多地少、外出务工较多的地区,引导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配统施等“土地托管”服务,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在发展高优农业有优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推广沙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依托农业部门或乡镇土地流转平台进行公司化经营,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建立风险防范和收益返还制度。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当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支持力度,新增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产能区建设,对产能区内流转100亩以上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继续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以上的奖励,奖金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要按照“六有”要求完善提升,重点抓好村级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流转信息,规范流转合同,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土地流转管理和监测。抓紧建立全省统一的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流转服务管理、农村“三资”管理、土地纠纷仲裁管理于一体的农经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分级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资金池,提供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省现代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国土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制定出台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意见,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供销社)

  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推动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以及企业统建、农户管理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经营。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重点推荐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定向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在增信方面积极予以协调和支持。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电商业务,与渠道商加盟合作,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厅、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美丽乡村创建等,每年选送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参加三年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并进行农业职业技能专项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应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继续开展百万农民大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雨露计划”培训,到2020年全省形成50万名规模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人社厅、农科院)

  六、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与流转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三资”监督管理、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诸多职能,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县、乡两级要确保有专业人员、有工作经费,保障和改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保持队伍稳定,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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