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福建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二、福建省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名词解释:四类兜底对象,指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简称四类兜底对象或兜底对象。四类兜底对象分别由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政府助学金。
资助范围:公办幼儿园和有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资助对象: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占在园人数的3%左右。
资助类别:分二档。一档:四类兜底对象,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二档: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资助标准:一档每年每生2000元;二档每年每生1000元。
办理流程:
① 兜底对象: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由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定的学生名单实行主动资助。
② 其它对象:提出申请,方式自下而上。由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幼儿园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资助。
资助依据:闽财教〔2014〕26号(开始),闽财教〔2014〕14号(提标),闽财教〔2016〕47号(扩面)。
二、义务教育阶段
国家资助项目(一)
资助项目:免除学杂费。
资助范围: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办理流程: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资助依据:闽政办〔2006〕16号(开始),闽政办〔2008〕65号(扩面),闽政〔2016〕16号(再扩面)。
国家资助项目(二)
资助项目:免费提供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
资助范围: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办理流程: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资助依据:闽教基〔2008〕6号(开始)、闽教财〔2009〕8号(免教科书)、闽教财〔2013〕42号(免字典)、闽政〔2016〕16号(扩面)、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国家资助项目(三)
资助项目:免费提供作业本。
资助范围: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办理流程: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资助依据:闽教基〔2008〕6号(开始)、闽教财〔2012〕147号(免作业本)、闽政〔2016〕16号(扩面)、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国家资助项目(四)
资助项目:免住宿费。
资助范围: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
办理流程: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资助依据:闽财教〔2006〕36号(开始),闽教财〔2016〕19号(扩面)
国家资助项目(五)
资助项目: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资助范围: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
补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办理流程: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学校依据扶贫、民政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名单实行主动资助。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据实下拨营养补助经费至学校,由学校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给予安排每天5元标准的营养午餐。以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资助依据:闽教财〔2008〕98号(开始),闽教财〔2013〕67号,闽政〔2016〕16号(扩面),闽财教〔2016〕47号(提标)。
国家资助项目(六)
资助项目: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
补助标准:对以上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含寄午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办理流程: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学校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及省建档立卡等困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名单实行主动资助。由县教育局委托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个人银行卡。
资助依据:闽财教〔2019〕23号。
市资助项目(七)
资助项目:公办寄宿制学校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范围: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
补助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含特困人员)寄宿生。
补助标准:小学每年每生1000元、初中每年每生1000元。市级补助为漳州市出台的政策,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
办理流程: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学校依据扶贫、民政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名单实行主动资助。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据实下拨营养补助经费至学校,由学校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给予安排用餐。
资助依据:闽教财〔2008〕98号(开始),闽教财〔2013〕67号,闽政〔2016〕16号(扩面),闽财教〔2016〕47号(提标)。
县级资助项目(八)
资助项目:免费提供教辅材料。
资助范围:长泰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兜底对象。
补助对象:四类兜底对象学生。
办理流程: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学校依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确定的学生名单实行主动资助。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由学校统一购买、统一支付、统一发放。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国家资助项目(一)
资助项目:免学杂费。
资助范围: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
资助对象: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兜底对象。
资助标准:每年每生补助1600元。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
办理流程: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定的四类兜底对象名单实行主动资助。
资助依据:闽财教〔2016〕47号(开始)。
国家资助项目(二)
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
资助对象: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高在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
资助类别:分二档。一档对象:四类兜底对象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二档对象: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一档每年每生3000元;二档每年每生1700元。
办理流程:
①兜底对象: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定的四类兜底对象实行主动资助。
②其它对象:提出申请,方式自下而上。由学生提供农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资助。
资助依据:闽教财〔2010〕118号(开始),闽教财〔2015〕75号(提标),闽财教〔2016〕47号(扩面)。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国家资助项目(一)
资助项目:免学费。
资助范围: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补助标准:全日制涉农专业每生每年2400元,对省属学校非涉农专业每生每年2600元,省属以外学校非涉农专业每生每年2100元。对全日制艺术类专业学生、医药卫生院校全日制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全日制高级技工专业(仅指高中起点两年制)学生,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分别为4800元、3200元、3800元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以外学校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3600元、3000元、3200元,由省与市、县共同分担。民办学校学费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补助的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
办理流程: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资助依据:闽财教〔2010〕102号(开始),闽教财〔2014〕82号(扩面)。
国家资助项目(二)
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资助对象:涉农专业、四类兜底对象学生,资助比例扣除涉农专业后按在校生的10%确定(但必须确保兜底对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办理流程:
①兜底对象:无需申请,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定的兜底对象名单实行主动资助。
②其它对象:提出申请,方式自下而上。由学生出具困难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资助。
资助依据:闽财教〔2010〕102号(开始),闽教财〔2015〕75号(提标),闽财教〔2016〕47号(扩面)。
五、高等教育阶段
国家资助项目(一)
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
资助对象:研究生、本专科、预科生。
资助标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年补助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年补助6000元;本专科特困生(含四类兜底对象)按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一般贫困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办理流程:无固定工作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都享受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学期初,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资助。
四类兜底对象学生同时优先享受新生入学资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资助依据:闽教财[2007]72号,闽教财[2010]119号,闽财教[2016]47号,闽教财[2014]4号,闽财教[2017]28号。
国家资助项目(二)
资助项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资助范围: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其中国家奖学金的对象为表现优异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20000元,本专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办理流程: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由就读高校负责推荐、评审工作,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资助依据:闽教财[2007]70号,闽教财[2007]71号,闽财教[2012]138号。
国家资助项目(三)
资助项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资助范围: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
资助对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资助标准:博士、硕士奖励标准分别不高于1.8万元、1.2万元。
办理流程:根据各校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通过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资助依据:闽财教[2014] 3号。
国家资助项目(四)
资助项目:绿色通道。
资助对象: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均开通了“绿色通道”,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学校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办理流程:学生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国家资助项目(五)
资助项目: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性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贷款范围: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研究生、预科生。
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贷款类别:根据办理贷款地点不同,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目前仅支持部分县市),学生自主选择。
贷款时间:每年7月1日至10月15日。
贷款地点: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经办银行。
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学生登录以下地址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
农信社:https://zxdk.fjnx.com.cn;
国开行:https://www.csls.cdb.com.cn;
邮储行:http://www.gjzxdk.com。
2.现场审核: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后从系统下载并打印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现场审核:
(1)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办理所需材料:
①学生身份证;
②家庭户口簿;
③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④学费收费标准,高校账户信息;
⑤家庭困难证明(申请表中有选择的需提供);
⑥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并需随带原件查验)
(2)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所需材料:
①出示: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②提交: 学生本人签字的经资格认定的《申请表》原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中国邮储银行办理所需材料:
①申请表原件;
②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③借款人本人邮储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⑤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⑥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注:上述材料收取复印件的,均需核对原件)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主要由有关高校对接合作银行。
贷款时间:每年开学初。
办理流程:学生携带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资助依据:闽政办[2004]181号、闽政文[2007]352号、闽政办[2010]108号、闽教学[2015]24号、闽财教[2014]55号.
国家资助项目(六)
资助项目:服兵役学费国家资助及退役考录生学费资助。
资助对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复学的学生;退役后一年,通过高考重新考入高校学校的学生。
资助标准: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学生,携带入伍证或退伍证等证明材料及盖章齐全的相关申请表,向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资助依据:闽教财[2012]11号,闽教财[2013]96号,财教[2015]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