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清远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3-09-13 14:49:42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那2020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具体哪些优惠呢?

为深入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自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

(二)落实《调整清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按调整后五级土地等级,自起,清新区将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至1-4元/平方米。佛冈县将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至1元/平方米,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至2元/平方米。其他县(市、区)将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至0.6-4元/平方米,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至1-8元/平方米。

(三)继续实施我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企业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增减变化情况。

(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配合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落实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电厂用户的代输价格降至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代输价格降至0.2元/立方米的政策措施。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切实降低城镇燃气输配价格。

(五)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推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大力推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经规划部门同意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对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降低市区城市基础配套费收费标准,将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64元/平方米调整为38元/平方米。

(七)清理涉企收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清费政策,严格收费清单管理,确保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外无收费。依托政务服务网搭建网上中介超市,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明码标价、市场配置、竞争择优、网上评价,畅通供需渠道。

二、共同发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八)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两增两控”及续贷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压降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政府将出台相关应急转贷资金政策予以支持。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开户效率,简化贷款办理业务流程,杜绝不合理收费及不合理贷款条件。

(九)发挥市信用担保基金作用,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成长性的民营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在市信用担保基金项下设立特色农业担保基金,基金规模2000万元,为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保险费用予以贴保50%;设立市电子商务发展担保基金,基金规模2000万元,为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和电商创业人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设立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基金规模2000万元,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十)加快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服务。政府设立民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为贷款即将到期具有还贷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推动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开展,企业提供40%的抵押物,即可获得1-2.5倍的贷款。由市信用担保基金向银行提供10%的风险补偿资金,与企业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为企业贷款增信,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十一)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二)全面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将“银税互动”服务项目覆盖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推动“银税互动”工作机制由市级层面向县(区)级全面铺开。加大“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推出具有“手续简、审批快、成本低”特色的线上信贷产品。

(十三)发挥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作用,推动“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服务清远市‘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为发展目标,通过降低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企业保证金、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等措施,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难题,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在落实省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的同时,市级财政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人民币800万元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兑现:企业已聘请了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上市中介机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上市文件并完成新股发行后,奖励500万元。对境外上市且将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在清远市内投资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十五)拓宽融资渠道,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建设“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实现融资服务平台与政务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逐步推进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不断扩大融资受益面。

三、激发活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十七)落实《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大力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对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入库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民营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对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我市牵头单位,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八)举办中小微企业日、“双创活动周”等系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及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平台基地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服务对接和跟踪反馈等服务。在全市推广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对中小微企业购买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

(十九)大力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实现内部管理和生产的数字化管控,打造企业级平台。推动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商和服务商,采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应用服务产品,实施核心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排放、优化产业协同等。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推动大中型民营企业设立商标品牌管理部门。促进企业实施商标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品牌知名度;推进现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发挥区域品牌的带动作用,将富有清远特色的农产品及时纳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范围;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实施精准扶贫。推进我市商品境外商标注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十一)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民营企业,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办理检验检测等业务“最多跑一次”。

(二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四、提升服务,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三)按照“能整合则整合、能优化则优化”的原则,将企业开办程序压减为商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程序,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5个工作日内。

(二十四)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内。

(二十五)加快“多证合一”改革,将粮油仓储、房地产经纪、旅行社服务等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全国统一的“二十四证合一”。在全市范围内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突出照后减证。

(二十六)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部分产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并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免于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

(二十七)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做到“宽准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二十八)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对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重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

(二十九)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逐步改变传统的高周转、高杠杆的“开发-销售”模式,转为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开发-持有-经营”模式。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走多元化发展道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通过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向城市生活配套服务企业转型;通过建设科技孵化器,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领域发展。

(三十)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全面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行政机关不得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依托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建立本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同时收集办理民营企业诉求,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鼓励各县(市、区)建立本地区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三十二)加强民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一批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枢纽的服务机构,力争到2020年实现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推荐认定一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优秀大中型公共服务平台做大做强。组建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联盟,推进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加强我市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十三)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国别指南、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通过多种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提高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十四)强化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

五、重培强育,着力支持企业人才培养

(三十五)落实民营企业培训工程,组织我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省中小企业人才免费培育计划”及其他民营企业培训计划。推荐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增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组织开展涉企政策宣贯和培训,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

(三十六)加大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行特级技师、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在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前开展人才需求评估,有针对性地组织就业培训和服务。优化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开展企业主体系列职称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三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加大“企业荐才”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省“优粤卡”和“市高级人才证”服务对象。落实《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引进、培育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分配机制,将民营企业关键技术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优先纳入人才公寓分配范围,按规定享受有关安居政策。

(三十八)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政策,对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或初中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三十九)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宣传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和公益广告渠道,对我市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宣讲,传播清远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弘扬清商精神。

(四十)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教育,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及省、市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中,评选推荐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艰苦创业、支持党建工作等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四十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积极推行信用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事后事中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四十二)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普法宣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公开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增强民营企业家诚信经营意识。

六、强化保障,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十三)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十四)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全力实现“送必达、执必果”。

(四十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震慑违法侵权行为。

(四十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四十七)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由相关业务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四十八)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控制度,组织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为企业开展内部腐败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服务。

(四十九)对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七、增强信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五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和代表人士工作制度,以市四套班子领导、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主要领导为联系对象,通过领导牵头带动,助推政策有效落实,营造“亲企、安企、强企”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五十一)加快清远市企业服务办建设,形成三级网格化服务企业模式,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与诉求,实现企业服务“零距离”。

(五十二)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适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十三)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建机制、建台账、建互信,稳妥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五十四)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五十五)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和维权机制。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适时曝光一些“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不作为的典型案例,及时跟进处理,倒逼作风转变。

(五十六)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检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95%的人继续看了

其他人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