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湛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3-09-15 21:15:51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那2020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具体哪些优惠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环境

(一)优化政策环境。1.落实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列明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准入或告知性备案。2.开展政策评估梳理。全面梳理我市已出台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对已过时和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律废止和取消,保留充分体现简政放权和突出扶持的政策措施,建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市编办)

(二)优化政务环境。1.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逐步推行部门法人行政许可事项进驻实体综合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简化办事流程和手续,减少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实施前台多事项一表式申办受理,后台多部门一站式并联办理模式;构建以居民身份证为唯一标识,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论证体系,逐步形成网上办事大厅、实体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的便民服务网。2.深化投资审批制度、登记制度、评估制度改革,推行“多评合一”,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8项评估,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全程督办。推行食品行业职工健康证和职业健康建档相同事项相互认可。企业新投资项目已通过环评的,新增加同种设备、生产线改造、厂区范围内搬迁设备,对环境不造成重大影响的,不需重复环评。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先照后证”、“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4.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本、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一天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备案;对市重点项目建设作出停工令的,应事先报告该项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5.进驻园区的企业,由于当地环保、消防、排洪等配套设施不完善,而被行政部门处罚的,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法制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

(三)优化服务环境。领导干部要注重与企业构建新型“亲”与“清”的政商关系,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府服务,政府部门涉企行政审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对于超过法定时限一天以上的,由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追责,以铁的手腕降低制度性时间成本。进一步开展暖企“三服务”活动,建立市领导挂点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年6月定为“暖企服务月”,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着真诚、带着政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办而不决、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曝光并问责。(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

(四)优化人文环境。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解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筑巢引凤、为企业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的典型事迹;对阻碍项目建设、损害企业利益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并严厉查处,在全市形成“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开公平、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

(五)优化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严厉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属渎职、失职而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加大对民营经济主体人身、财产的保护力度,全力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

二、降成本

湛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计算方法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年5月1日起,落实国务院关于免征企业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意见; 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国家、省设定的3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性收入(其中,国家设定项目23项,省设定项目11项)(详见附件1);免收企业各类仪器(仪表、衡器)及特种设备等检验费、消防设施检测费。2016年10月1日起,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局)

(七)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实施《湛江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湛江市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严禁另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属于政府部门图纸审查、组织验收等履职行为的,不得收取企业费用。落实《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八)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实施《湛江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向社会放开,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收费项目及标准须向社会公示,严禁变相提高涉企收费。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免除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编制并公布收费项目清单,严禁指定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需开展的服务机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尽快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属于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服务项目,不得向企业收费。建立中介服务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物流量较大的民营工业骨干企业物流专用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在湛江市范围内行驶的路桥费(高速公路除外)给予适当减免。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颁布的《港口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收取港口作业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港(集团)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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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负成本。

(十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十二)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采取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促进制造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十三)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2),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确保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采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企业所得税按不高于15%征收,加强政策宣传,改进税政服务,保证惠企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

(十五)依法依规征缴税。严禁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下达税收征收指标到企业,对企业“回溯性收税”和征收“过头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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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人工成本。

(十六)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落实精简归并降低“五险一金”政策。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5%下调至0.8%。在继续贯彻落实2015年10月1日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63%下调至0.43%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推进新农保、企业职工社保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一体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政策,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减免参加转移就业培训费用。支持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合作,技工院校与本地企业定向培训超过40人一期的给予补贴;企业聘用本地职业技工学校培养的学生就业的给予补贴。落实国务院2014年以来取消319项职业资格认定的决定,加强职业资格清理工作巡查,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自行设置职业资格,及其相关考试、鉴定、培训和发证等一律取缔,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不予承认。(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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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二十)降低用电成本。全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政策。积极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扩大我市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面,大力推荐、组织我市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大用户直购电申报和交易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十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大力开展“零地招商”,支持现有生产工艺技术较落后的企业在原地进行产业升级或技术改造;支持早期引进的、占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土地投资强度较低的企业充分利用其“围墙内”厂区存量用地,或扩大原有项目投资,或设立新的独资、合资项目。只要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可以合理增加厂房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合理降低绿地率及减少建筑退缩与建筑间距,并简化调整程序,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根据出让年期相应调整出让最低价。推进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发展工业地产,降低工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建成的写字楼引进非工厂类项目(“零地招商”项目不再需要重新申请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办理时间;对投资强度大、技术先进、效益好的项目给予用地优先保障;对已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要给予项目土地价格优惠,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参与城市“三旧”改造。(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

三、助融资

(二十二)落实惠企金融政策。对于国家出台的各项惠企金融政策,银行机构应尽快出台操作细则并实施。坚决取消垄断性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企业融资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做法。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

(二十三)完善民营(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发挥省、市财政共同设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支持企业技改贷款;省、市财政共出资8000万元,建立民营企业互保金“资金池”,加快推进政银企合作。企业缴纳互保金按贷款合同总额1.5-2%提取,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局、市工商联)

(二十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注册地在湛江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补助5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分三个阶段补助17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补助1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积极对接和争取省专项基金支持,向省推荐一批优秀项目,争取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二十五)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入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单笔3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对企业担保获得的贷款不另外收取贷款保证金,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不超过1.5%,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上年度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执行,且上浮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平均利率10%。(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局)

(二十六)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开展产融合作,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着力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探索融资租赁、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企业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研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推广税易贷、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质押业务。发展动产登记融资,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帐款融资、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银行定点定向对民营企业开展专项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十七)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担保机构的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促壮大

(二十八)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等。个体工商户自其转为企业之日起,三年内予以补助,补助额度相当于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社会保险费增加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对“小升规”示范县(市、区)给予奖励;发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小升规”企业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4〕136号)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九)支持培育大型民营骨干企业。落实《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湛发〔2014〕3号),总部注册地在湛江的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50、100亿元的,除一次性给予奖励外,对骨干企业扩能增效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对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事后奖补,支持民营工业企业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改造,并按照新设备购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15〕8号),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重点扶持工业机器人、信息消费、生物制药、循环经济、林浆纸、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扶创新

(三十一)大力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6〕44号)等,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培育和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大力推进“双创”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文件精神,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或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商用场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被认定为国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被认定为国家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广东省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湛江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三)大力实施品牌标准化带动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监局关于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湛府〔2016〕5号),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类奖励,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三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建立特色产业创新平台,对带动性强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补贴。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入股设立创新型企业,入驻我市工业园,土地优先供应,并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拓市场

(三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深化港口合作,推动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合作《湛江宣言》,参与共建港口和空港联盟,共建海上物流大通道、海上丝绸之路空中走廊和数字海上丝绸之路;深化产能合作,支持蔗糖、饲料、农海产品加工和建筑、家电等企业走向东盟开展境外投资,对投资建设一家规模以上并购买我市成套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港(集团)公司)

(三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活动。组织本市民营企业参加广交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销会、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广货全国行活动、湛江水产国际博览会,对参展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到境外开拓市场的总费用支出,在省专项资金扶持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推动落实关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政策,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其实缴保险费在省财政给予80%的资助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0%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强保障

(三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九)向区一级下放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部分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市一级逐步把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审批权、建设施工权、土地管理权等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和权限下放到区一级,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园区办事效率,加快园区企业建设投产达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十)加强政策落实督查督办。依托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逐步完善民营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办法,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每年对各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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