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可以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人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我市社会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进社会和谐、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大力扶持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从2012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创办5000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25000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本省户籍人员(含集体户口)或来筑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
(三)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安排5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居民服务(便民服务)、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等生产型、实体型微型企业。重点支持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金阳等基础好、条件优、优势突出的区域发展家政、养老托幼等生活服务类微型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
从贵阳市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创业对象发展创业。即在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财政补助政策
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10万元的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中,5万元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的方案由省、市、区(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贵阳市追加的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各区(市、县)的发展目标数将所需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贵阳市追加的5万元补助资金中,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取1万元作为微型企业融资贷款的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项风险基金账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二)税收奖励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20万元。
(三)融资与担保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向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2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各区(市、县)有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由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区(市、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先行担保。各区(市、县)必须在2012年内全部设立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符合《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筑人社发〔2010〕3号)等相关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向贵阳市、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免费担保和给予贴息。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
(四)其他扶持政策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市工商、财政、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科技、农业、国税、地税等政府相关部门和贵阳银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具体以相关单位的配套政策为准),以及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鼓励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住房进行“住改商”(按产业分类严格审批),积极发展规定行业类型的微型企业;结合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确权工作,鼓励支持农民利用自有房屋、山林、土地等作为抵押,以贷款、参股等多种方式发展微型企业。
四、操作办法
(一)资格审查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需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进行初审。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扶持对象自主选择到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工商局或基层工商分局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可享受扶持政策。
(二)财政资金补助
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可持营业执照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创业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额度从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支付。财政资金补助按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业自由支配,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税收奖励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在次年年初,可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税收奖励申请,经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如有贷款需求,可向创业所在地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贷款申请,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推荐给贷款银行和相关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各担保机构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应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担保费用,不得以评审费、管理费等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量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微型企业的贷款贴息和贷款风险补助,提高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支持力度和积极性。
(五)信息公开
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示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资金、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要牵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对骗取补助资金和银行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通过法律手段坚决予以打击和重惩,并在媒体上进行实名公布。
五、人才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向微型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的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微型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微型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贵阳市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视为基层服务经历,可报考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基层服务项目职位,被正式录(聘)用的,在微型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干部和微型企业的联系制度,要和“四帮四促”工作相结合,建立干部联系责任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财政、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审计、国税、地税、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简称市微企办),具体负责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牵头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和办法。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二)优化服务环境
微型企业发展离不开好的发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来抓,要加强环境建设,以支持发展、支持创新、支持创业、宽容失误的态度为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市场准入环境和税费征收环境。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督办督查部门要将全市微型企业发展目标分解到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并将目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强化督查,定期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