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为深入贯彻,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负担。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对民营及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推动落实更大规模减税和更明显降费。(市税务局牵头)
2.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将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专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确保国家降低电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3.降低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成本。落实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缴费基数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浮动周期为两年;自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4.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利人作为改造主体;对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5.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经认定的低效产业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期开发、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建设厂房、鼓励流转、续期使用、土地置换、协议收购等方式盘活和再利用。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允许提高建筑容积率,超过原批准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牵头)
6.鼓励标准厂房建设、经营。鼓励新建或改建为标准厂房出租、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享受事后奖补、贷款贴息、分割产权、建筑容积率放宽等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牵头)
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7.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扩大至1.4亿元,利用负面清单形式把服务对象扩至全市企业。设立市中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支持汕头科技企业。建立汕头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具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设立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担保代偿损失适当风险补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分别牵头)
8.鼓励融资担保。设立注册资本1.3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申领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9.鼓励融资租赁。按工业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当年度所产生的利息最高给予30%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10.鼓励应收账款融资。对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度所产生的利息最高给予30%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11.提供贷款转贷服务。设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使用规模、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存在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市国资委牵头)
12.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对经认定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13.支持直接融资。落实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牵头)
14.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企业债券,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15.设立市产业发展基金。争取省产业发展基金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和投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质发展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
三、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16.培育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范围,市财政对首次通过认定和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区(县)财政均配套奖励不少于4万元。(市科技局牵头)
17.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省级认定的补助2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牵头)
18.提升民营工业企业互联网创新和应用水平。对工业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络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应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生产效率所产生的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19.扩大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出台我市实施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0.支持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一是对纳入我市技术改造备案管理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设备购置费不超过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万元。二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按其当年实际设备购置费及软件购置费不超过20%、15%和10%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如该项目继续获得更高一级的示范项目,则按最高补助标准(如省级、国家级)进行补差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1.实施“政产研·智助强企”工程等政策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以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协会支撑的方式,组建专家团队,对优选重点行业中的代表企业开展入企“把脉问诊”工作,为企业提供质量可靠性整体解决方案,为政府提供行业共性问题改进建议报告。着力打造工业设计服务平台,支持工业企业和工业设计企业加强合作,鼓励企业通过设计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提升产业设计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2.健全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根据纳税情况奖励20—100万元。对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准的,其费用政府补贴一半;对申请农副产品注册商标并获准的,其费用政府补贴一半;对每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5万元;对经核准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给予奖励5万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23.推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承担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推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和标准宣传贯彻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申报、评审、验收、宣传和管理等经费给予资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24.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市外观设计金奖、市专利优秀奖、市外观设计优秀奖、市优秀发明人(设计人)奖的,分别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和广东专利优秀奖的,予以配套奖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25.鼓励建立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名院名校与我市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研发人员与入驻研究生及其导师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获得科研成果并经专家评审后,市财政科技经费按照该项目研发投入费用在10%以内的比例予以一次性经费补助,基地依托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市财政资金安排额度确定。(市科技局牵头)
四、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26.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生活费的应急周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27.设立汕头市上市企业纾困基金。用于帮助有发展前景的汕头本地上市企业纾解股权质押困难,进一步改善短期流动性问题,促进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市金融工作局牵头)
28.实施练江流域园区外印染企业转型升级停产退出过渡性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潮阳、潮南区依法停产退出且具备进入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资格的印染企业在停产过渡期间,以委托代工形式继续为上下游纺织服装产业提供印染配套服务,并一次性补助每吨代工印染产品补助运输费用400元,代工印染产品总量不能超过印染企业核定的产能;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印染企业设备更新技改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29.推动民营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首次升规的小微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并作为汕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对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0.开展法治体检专项活动。以汕头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律师为基础,组织律师服务团队深入重点民营企业提供“一对一”法治体检服务,分析民营企业法律需求和风险点,查找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市司法局牵头)
31.贯彻执行加快汕头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突出产业发展需求和普惠性,围绕全方位构建汕头人才体系,实施高端人才引进“金凤计划”、高端人才培养特殊支持计划、企业家培养计划、青年英才引进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乡土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建立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回流机制等。(市委组织部牵头)
32.推进商事主体“多证合一”改革。全市实行企业“二十四证合一”基础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信息互认、同步办理、多证合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3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开办企业模式,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通过开办企业流程改革和重构,将汕头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34.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企业综合服务体系。持续做好“汕头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和“汕头政企通”手机APP运维,定期向企业用户精准推送各类惠企政策文件、政策权威解读、本地发展动态、行业资讯、有关办事指南和案例解析等,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参考;结合“三集中”服务,开通“三集中和代办制直通车”,加强直接对企宣传,搭建企业和政府的沟通桥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35.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36.实行市、区(县)、镇(街道)三级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突出精准走访、有效走访,搭建企业诉求“直通车”,加强跟踪督办,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7.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助力非公有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牵头)
38.贯彻落实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八项措施”。重点整治在支持、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影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给民营企业造成严重负担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服务民营企业中“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涉及冻结、查封、扣押的,要慎重研判,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可以解冻、解封、返还的及时报批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先后获得省、市不同层级的补助资金政策可以叠加。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如同时符合我市现行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并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位,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落实情况于次年1月底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区(县)和市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区县、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