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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及加强全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体现施工图审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机构设置管理
(一)审查机构的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备案证书》。
(二)市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本地新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市内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诚信管理。
(三)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从1月1日起,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市外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诚信管理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驻佛山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诚信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四)对于特殊工程,由于已在我市办理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技术力量不足确需由市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审查业务管理
审查机构必须在资格认定的审查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审查。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各区不得设置障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指定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审查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招投标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审查咨询合同应包含审查承诺时限、收费、审查成果资料提供等内容。
三、审查范围及内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纳入审查范围。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资质承接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时限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所称审查时限,是指审查机构从审查资料收件之日起至发出审查意见书或审查合格书的时间,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上时限,审查机构可以在以上时限内合理压缩审查时间,并在审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审查项目管理
(一)我市实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项目审结后审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将审查情况报送工程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不合格告知书,一次性全面告知审查不合格原因的事实与依据。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送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文件及审查合格书不少于1式6份,其中审查机构1份,5份交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不少于1式8份,其中审查机构1份,7份交建设单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变更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六)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审查项目汇总报送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六、监督管理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日常管理适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审查机构加分、扣分标准依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我局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施工审查机构加分标准、扣分标准进行补充(详见附件3、4)。
(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执行《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引》(详见附件5)。
(三)对审查机构实行社会服务监督投诉制度。审查机构须在服务场所现场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审查收费明细、服务咨询热线、投诉电话(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及审查机构内部投诉电话)、办事制度或办事程序、审查承诺时限等公共信息。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审查机构应当配合。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七、本实施意见从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佛建技〔2007〕50号)于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