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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考核为针对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进行的考核,专升本学生和专科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三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通过考核评定学生成绩、评价教学质量;通过考核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通过考核检验教学效果、为教学改革反馈信息。
第四条 考核结果是学生毕业、学位评定、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科目、方式
第五条 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开学前根据选课安排选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必修、限选及任选课程和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后必须进行所选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应贯穿在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当中,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各种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中,题目份量要适当,考试成绩正态分布。
每门课程要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指定使用其中一套试题作为A卷考试用,另一套作为B卷备用。
第八条 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各科试卷印制使用统一的试题模板。为防止舞弊学生互换试卷,两页以上试卷必须装订。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存档。
第九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不得划定复习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五章 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条 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两周,需提前考试的,经本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闭卷笔试,限120分钟,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0分钟;口试,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考试,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公布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第十二条 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一)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身份证和学生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二)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不准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三)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代替考试或交换试卷;
(四)拿到考卷后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卷;
(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一)对学生既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又要耐心热情;
(二)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要挂牌上岗,不得随意找人顶替;
(三)领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密封情况应认真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有关身份证件;
(五)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听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六)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结束的所剩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七)若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在向学生指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同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并将违纪或作弊细节详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八)收卷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收卷情况填入考场记录,与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手机或者其他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在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一)监考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擅自更换考场和监考人;
(二)监考时看书报、睡觉、接听手机,影响考场秩序;
(三)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四)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五)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六)丢失试卷;
(七)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八)姑息纵容学生作弊行为。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必修、限选、任选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教育等实践环节的成绩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级制评定或百分制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合格?60分,不合格?0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60分(或合格)及其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不足60分(或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一条 有实践环节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践环节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参加大学体育正常考试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在学院及体育学院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根据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质疑、讨论、考勤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实验、不听课(准予免修者除外)、不交作业者,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或不及格。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课程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参与计算。
第八章 阅卷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各学院应尽量组织任课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阅卷结束后试卷由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各学院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必要时还应密封考试试卷,待评卷全部完毕登记学生成绩时再予开封。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门考试课程的期终总评成绩,可以由期末成绩、期中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具体所占比例由各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最高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九条 违纪、作弊、旷考学生的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库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二周内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签字后,一份交开课学院与试卷一起装订存档;一份由开课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存档。
第三十一条 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教学院长及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更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院长指定含专业负责人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
第三十三条 普通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组建的临时运动队队员的成绩记载按《山东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和临时运动队队员课程考试成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中的学习成绩单及留存学校档案馆的学习成绩单由学生所属学院统一打印,使用教务处提供的专用成绩单。已毕业学生需要学习成绩单时,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三十五条 已满足毕业要求,有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在毕业成绩单上不予体现。
第九章 缓考、重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且符合准假条件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申请缓考者,事后必须补办。批准缓考的随下学期所开课程一起考试。
凡不符合准假条件、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论处。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合格)的,允许免费重修一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修要交纳相关费用:
(一)考试违纪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考试旷考者;
(四)课程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者;
(五)第二次及以上重修者;
(六)已毕业学生规定时间内返校重修者。
第十章 免修、免听
第三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
(一)学生在开课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进行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准予免修;
(二)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允许免修(符合第四十条的除外)。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者,允许大学体育课程免修,成绩库中大学体育课程成绩注明免修:
(一)入学时签定入学协议,允许大学体育免修者;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在学院及体育学院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大学体育免修。
第四十一条 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即免听课程。学生可以选择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允许免修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十一章 组织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实施。期末考试前各学院应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安排处理考试期间的相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机制,成立由教师、学生参加的学生考核监督小组,监督、查处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同时督查本学院及教务处的学生成绩管理及学生处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学院领导、教务处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和包庇行为,对在学生成绩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行为予以表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2015级之前年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