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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 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 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
第四条 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 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七条 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五、学分认定后的各类课程模块学分应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模块学分要求。
六、若交流生所修课程确实无法替换相应课程的,学生仍须按我校培养方案修读相应课程。
七、交流生在交流学习前已经修读我校辅修专业的,可在交流学校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相应辅修课程替换参照主修课程学分替换执行。
第八条 联合培养项目课程学分认定和课程学时数的转换实行学期对学期和学年对学年转换。
第九条 学生在境外参加夏令营等游学项目所获得的学分,只允许每位学生在校期间转换一次,可按课程相关度转换成一门通识教育选修课、创新创业课程或专业选修课,转换学分一般不超过2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期境外大学课程研修班,可根据提供的研修班课程课时安排、课程内容、考核成绩等,如符合我校培养方案对应课程的学时数及教学要求的,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学分认定时,应填写“华侨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联合培养修读课程学分转移和成绩认定审批表”,学生所填审批表在学院审核通过后,须先登录华侨大学教务处主页的选课平台,按此审批表内容填写“交流生学分转移申请”,再将审批表交由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学生在交流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将直接转入我校成绩管理系统。
第四章 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都必须办理成绩折算和学分认定的手续,具体执行如下:
一、交流生在境内外所修课程直接登录我校成绩系统,课程名称和学分与境内外交流学习的学校一致。
二、课时标准:我校理论课程1学分相当于18学时,学生在交流期间修读的理论课程需在15学时及以上,方可获得我校相应学分。
三、根据交流学校提供的百分制成绩按我校规则折算等级、计算绩点。百分制成绩与等级、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分数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60-69分 | < 60分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5.0 | 4.0 | 3.0 | 2.0 | - |
四、部分欧洲国家“及格”等级对应百分制成绩在60分以下的,予以认定相应学分,保留原百分制成绩,等级显示“合格”或“P”,但不计入绩点。学生可选择不替换60分以下课程。
五、无百分制的成绩折算规则是依据对方评分等级数目相应进行折算,具体见下表,如成绩等级后附有“±”级别的,按“±3”分对应折算;成绩不及格不予折算,学分不予承认。折算对照表:
折算成绩 (百分制) | 评分等级数目(不含不及格) | |||||
共五级 | 共四级 | 共三级 | 共二级 | 共一级 | ||
评分等级 | 一级 | 92 | 93 | 90 | 90 | 85 |
二级 | 84 | 86 | 80 | 75 | \ | |
三级 | 76 | 76 | 70 | \ | \ | |
四级 | 68 | 66 | \ | \ | \ | |
五级 | 60 | \ | \ | \ | \ |
第五章 课程免听与奖励
第十三条 在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学习成绩总评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的交流生,可以申请免听同学期课程,具体做法参见《华侨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为了不影响与成绩或绩点相关的各类评比或奖励活动,参加交流学习学生返校后应及早办理课程成绩折算及学分认定的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起实施,原《华侨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转移和成绩认定规定》教务〔2013〕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华侨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