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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预防和调处劳动纠纷的能力,促进基层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协调网络组织建设,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现决定从2018年下半年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组织。
二、开考级别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考试安排
劳动关系协调员2018年下半年的考试和报名时间详见《广东省2018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鉴定安排表》(附件1)
四、鉴定申报
申报条件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条件》(附件2)执行,考生的基本文化程度以高中学历为起点。报名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要求的通知》(粤人社职鉴〔2017〕56号)文件执行。
各地市应按通知要求开通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考生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申报。
五、收费标准
鉴定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3〕150号)中的标准收取。
六、考场安排要求
各地市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和定点考场管理原则在本地区安排本市报考的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不得在相关培训机构设立考点。
七、成绩公布及复核
(一)成绩公布日期为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二)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对外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报名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申请成绩复核。复核范围及要求等详见《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指引》。
八、质量管理
各地市要严抓鉴定质量,强化对鉴定考试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严格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考试现场督导、采用防替考防作弊新技术等措施,维护职业资格鉴定的公平公正。
九、其他要求
(一)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平公正,劳动关系协调员(3-1级)的理论知识采用光标阅卡机自动判分,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采用网络评卷的方式进行。考生作答时需要将答案写在答题卷规定位置上,具体要求详见《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答题须知》(附件3),请让考生提前了解知悉。
(二)落实相片采集要求。劳动关系协调人员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一体化印制模式,参加鉴定的考生需按要求上传合格的电子照片(相片要求详见附件4),用于准考证以及鉴定合格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联系方式。统一鉴定报名,020-83199816、020-83309530;考务工作咨询,020-83363069、020-8337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