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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1.持有长春市户籍或长春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人员;长春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长春市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无犯罪记录,可在长春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犯罪记录,已在吉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可在长春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社会人员(港澳台居民)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学习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所在地的市(州)教育局申请;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在读研究生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所在高校统一组织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所在高校统一组织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州)教育局申请。
二、申请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三、申请认定流程
1.申请认定时间
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工作分2批次进行。
第1批次网报时间:5月10日-19日。
第2批次网报时间:6月20日-27日。春季新取得国考合格证的申请人可在此期间进行网上申报。
2.网上申报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
请仔细阅读说明
)。申请任教学科时须与教师资格考试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按照《考试方案(试行)》规定,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教师资格。
3.现场确认
1.社会人员确认时间和地点:
(1)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第1批次认定人员请于5月21日-24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到长春教育学院(长春市台北大街与青萍路交汇242号)113室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进行现场确认,咨询电话0431-80526970;请申报人员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2批次认定人员请于6月26日-6月28日,上午8点30?11点,下午1点30?4点到长春教育学院(长春市台北大街与青萍路交汇242号)113室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进行现场确认,咨询电话0431-80526970;请申报人员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到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进行确认(户籍或居住证在经开区、净月区、莲花山开发区的请到二道区教育局现场确认,长春新区请到南关区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应届毕业生请所在学校与所在地区教育局联系确定具体事宜。
2.应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由所在高校负责规定。
现场确认务必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确认。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打印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原件。
(3)与网络报名一致的小二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1张。
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尺寸为30MM(宽)×40MM(高)。
(4)长春市地区户籍社会人员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外省户籍社会人员提供长春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系统数据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出具证书原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出具本科毕业证)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育部系统数据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出具证书原件。
(7)《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部系统数据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出具原件。
(8)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学籍信息比对不成功的,由所在学校提供学籍信息及成绩信息。
(9)《长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专用表》(自行下载,正反双面打印,表见附件),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区内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另需增加《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相关项目。
(10)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为港澳台居民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函件便利。
(12)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任教学科,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和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
注意事项:
社会人员到现场确认请扫官方二维码,加入QQ群,取证等事宜将在群里通知,如不扫二维码出现的一切问题后果自负;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证由学校统一组织发放。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时应依序装放档案袋,并在档案袋上标注姓名、报名序号、所报申报学科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