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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文明办、志工办、民政局、团市(州)委,省直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文明办,省文明委、省志工委各成员单位:
为广泛开展“雷锋家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我省学雷锋志愿服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文明办[2016]22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公共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省县级以上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窗口单位等公共设施均应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般指扶老助幼、道路指引、紧急救助、辅助管理、环境秩序维护等。各公共设施可因地制宜,打造特色服务项目和服务类别,提升公共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水平。
三、组织实施
1. 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公共设施结合自身实际,要在重点区域建立标识醒目的志愿服务站点,根据需要放置便民服务物品,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便利。
2.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志愿服务机制。编写志愿服务手册或服务指南,为志愿者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提供基本依据和规范程序。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学雷锋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引导志愿者与公共设施工作人员协同配合,合力提高服务效能。
3. 规范志愿者招募。公共设施招募的志愿者,一般应年满18周岁,具备与从事志愿服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服务时间、服务技能等,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品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倡导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与相关公共设施建立常态化协作,定点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4、做好志愿者登记。依托湖南省志愿服务网,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制度,保护志愿者个人隐私。志愿者应在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发布志愿服务招募信息,明确所需条件和要求,使志愿服务有人做、做得好。
5.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管理。公共设施要根据学雷锋志愿服务要求,以提升志愿者素质和能力为重点,组织学习培训,开展研讨交流,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志愿者骨干培养,使他们成为公共设施学雷锋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跟踪掌握志愿者接受培训、参加服务的情况,评估服务效果,及时改进提高,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有效衔接。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尊重志愿者意愿和劳动成果,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优秀志愿者。
6. 健全学雷锋志愿服务考核激励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设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开展以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调动和保护志愿者的积极性和服务热情。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志愿者参加公共设施学雷锋志愿服务的信息,规范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做好志愿者星级认定工作。建立志愿者嘉许激励制度,褒扬和嘉许优秀志愿者。
7. 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保障和支持。公共设施要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保障和支持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要保障志愿者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提供经费支持。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助,购买保险,切实维护志愿者的正当权益。
四、工作要求
1.统筹协调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把公共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雷锋志愿服务总体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发挥文明办、志工办的牵头协调作用,做好协调统筹、信息收集、督促检查、整理汇报等基础工作。发挥各级相关责任部门的主体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精心谋划,科学布局,大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的指导。
2.把握时间节点。省级公共设施在2018年6月30日前实现全覆盖;市州县区公共设施在2018年年底前做到全覆盖。
3.统一形象标识。各公共设施的对外宣传、志愿者招募和场地氛围营造等,要统一使用中国志愿服务、湖南志愿服务标识(标识见附件,电子版登录湖南志愿服务
4.大力宣传表彰。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自媒体作用,用好各单位官网、官微、宣传栏,积极营造学雷锋志愿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鼓励、支持和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
5、加强督促检查。省文明办将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对县以上公共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督查,对督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责成整改。各市州、县区文明办要负责对辖区内公共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情况进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