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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5 0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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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高级研修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全国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旨在提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示范性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高级研修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选题申报、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机构在申报单位的指导下,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选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年底向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高级研修项目选题。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报。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领域、兼顾地方特色的原则,结合各地各部门以往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对征集的选题进行遴选,制定下发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高级研修项目年度计划后,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将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收学员通知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
  第七条 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研修活动。研修学员完成规定的课程后,要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结业证书,相关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登记相应学时,各单位可将培训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高级研修项目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高级研修项目的总结报告、学员名单、加盖财务章及单位公章的经费决算表、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等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九条 为增强高级研修项目的示范性功能,扩大受益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选取高级研修项目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研修内容,征得授课人同意后,制作成网络课件,在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网站上面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公益性学习活动。  

第三章 研修要求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面向全国招收学员,学员一般应当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高级研修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确定的12个重点领域和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为重点遴选研修主题。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要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精心设置高级研修项目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有效方式进行研修。

第十三条 学员在研修期间,要按照《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学习培训管理规定,认真研修并参加考核,确保研修活动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资助,主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培训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管理,专款专用。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一般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高级研修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公布的研修选题、举办时间和地点实施高级研修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举办时间和地点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时间、地点、内容,禁止乱收费,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培训费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上述情况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取消其申报高级研修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研修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定期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并在制定下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时予以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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