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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5 05: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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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精神,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教师〔2015〕221号)要求,有效推进我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转型升级,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18年省级标准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评估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指导原则,通过评估认定,进一步发现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典型,推动县级教师教育资源的整合与转型升级,创新县域内教师培训体制机制,促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现代新型县级教师发展中心。

二、评估对象

根据各地2017年上报的域内省级标准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年度创建计划。省教育厅仅对各地拟创建省级标准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名单见附件1)。

三、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执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教师〔2015〕221号)公布的《河南省标准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

省教育厅将在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自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评、省辖市教育局复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

(一)初评阶段

评估对象在“对照《标准》各项指标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制作视频专题片”的基础上,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标准》要求,认真进行初评(初评情况表见附件3),并于11月10日前将初评报告及其电子版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连同专题片一并报送至所在省辖市师训科(直管县直接报送至河南省教育厅师范处)。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参加评估工作。

(二)复评阶段

各省辖市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全方位实地复查评估,并撰写复评报告、签署复评意见,于11月20日前将复评情况(复评情况汇报表见附件4)连同县(市、区)初评报告及其电子版和专题片报送至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河南师范大学)。

(三)综合评估阶段

省教育厅将于11月下旬委托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和河南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联盟对参评单位组织综合评估,主要分评审、答辩和现场考察3个环节。专家组首先根据初评报告、复评意见和视频专题片提出评审建议,拟出符合“标准化”机构侯评名单;然后深入侯评单位采取单位负责人现场汇报答辩、查阅资料、考察教学条件、个别访谈、核查相关数据等形式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估认定阶段

对经评估达85分以上者,将通过公示后认定为河南省标准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经评估不足85分者,可在第二年继续申报。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

被认定为标准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省教育厅将颁发奖牌、予以引导奖励并在“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教师教育项目中给予倾斜支持。

六、评估要求

1、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评估工作为契机,积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整合区域内教师教育资源,强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功能建设,增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服务能力,全力推进区域内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转型升级。

2、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要认真进行自评自查,通过评估,查漏补缺,主动作为,积极进取,努力构建新型现代教师培训机构,成为县域内的教师学习中心、教师研究中心、教师教育资源中心和教师教育服务中心。

3、评估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严格标准,切实推动学校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初评、复评结果的可信度。评估期间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有关纪律,轻车简从,公道正派。

标准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创建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师范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刘会强,联系电话:13598083622;评估院联系人:肖广军,联系电话:0373-3326163, 18637376105,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东路46号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田家炳教育书院109室),邮编:453007,邮箱:2893116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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