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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借读政策及借读转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3-09-21 22:58:21

2018年上海市中、小学生如何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变迁转学,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小学生转学,学生家长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联系,经接受小学核准同意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接受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确因班级学额过多无法接纳,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擅自决定其升、留级。 本市初中、高中学生转学,应持有户籍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和学籍卡、健康卡(原校提供学籍卡、健康卡复制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时档案材料、各科会考成绩。 中小学生在原就读学校学习确有困难需转学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一、小学转学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对照《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具体条件核准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后,学生家长到准备转入学校核准并加盖教导处章,再交还原就读学校。

3.原就读学校接到加盖接收学校教导处章的“转学联系单”后出具“转学证明”。

4.学生及家长持有效的转学证明、户口本、学生成长记录册、学籍卡(复印件)、健康卡、预防接种记录卡等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

5.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6.外省市户籍学生准备转入公办小学,应首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教委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区就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转学联系单,镇(街道)教委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准备转入民办小学,可持“转学联系单”直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由学校决定。

二、初中转学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对照《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具体条件核准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后,学生家长到准备转入学校核准并加盖教导处章,再交还原就读学校。

3.原就读学校接到加盖接收学校教导处章的“转学联系单”后出具“转学证明”。

4.学生家长需持有效的转学证明、户口本、房产证、蓝印户口本、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手续。

5.学生及家长持有效的转学证明及户口本、学生成长记录册、学籍卡(复印件)、健康卡、预防接种记录卡等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

6.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7.外省市户籍学生准备转入公办初中,应首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教委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区就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转学联系单,镇(街道)教委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准备转入民办初中,可持“转学联系单”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学生在嘉定区民办学校接受初中教育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件,由学校决定。

三、高中转学

1.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2.高中学生转学首先由基础教育科审核基本材料,发放《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注意事项:

①高一第一学期、高三不转学,学期中途不转学。高一第二学期、高二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办理转学。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②基本材料包括:初中毕业证书、户籍资料、引进人才单位证明、上海市居住证(A证、CW9证)及办理通知书等。

③所提供的各项材料均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后果由家长和学生自负。④高考政策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如因证件失效或身份变更等原因,学生毕业时不符合当年在沪参加高考报名条件,需转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因两地教学不一致所引起的后果由家长和学生自负。

3.高中学生转学还需提供初中毕业档案材料、高一新生录取通知(原件)、高中学籍卡(加盖校章的复印件)、健康卡、预防接种记录卡(或证明)、省级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需省级考试机构盖章)。转入示范性高中的还需要相关机构证明省市(县、区)示范性高中(原件)。

4.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并经基础教育科同意后,学生到原就读高中开具转学证明(当地教育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基础教育科盖章予以接收。

四、其他

一)1.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2.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材料的学生。

3.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市政动迁等特殊原因除外)。

二).华侨子女入学(转学)问题: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三).港澳台学生入学(转学)问题 具体见《台湾同胞随行子女就读申请表》、《港澳同胞随行子女就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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