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乡村医生养老金新政策,浙江乡村医生涨工资待遇最新消息
浙江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着力缓解基层卫生人才特别是乡村医生短缺的突出问题,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主要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责任医生)。(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医德医风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的相关工作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
1.实施定向培养。加强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基层的免费医学生培养。由各地提出定向培养需求,省级相关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组织相关医学院校进行定向培养,重点培养全科医学专业人才。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明确最低服务年限。(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2.加强继续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3.加强岗位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上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要注重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六)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根据工作实际,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完善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将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分支服务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内管理,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委办)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65号),扎实推进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增强农村居民对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
(八)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和养老政策。
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等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偏远山区、海岛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补助。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报销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基本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加强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强化督查和引导。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