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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3 08:59:23

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养老保险政策,辽宁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完善农民养老机制,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老无所养”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2、参加被征地农民审核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发放待遇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4、被征地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与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规划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6、被征地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7、被征地养老保险调整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8、被征地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籍变更标准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10、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待遇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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