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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东城区小升初新政策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14 15:35:18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订东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东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综合改革,继续提高优质资源覆盖面,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政府统筹,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巩固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划片入学办法,细化规范特长生入学,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联审制度,完善统筹协调入学机制,保障全区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保持区域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工作

做好初中入学工作

  1.艺术、科技、体育特长生入学

根据市教委要求,经批准的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市级科技示范学校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面向本区分别接收艺术、科技、体育特长生。特长生项目和数量向中华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特长生比例低于。特长生入学由区教委统一组织,计划由区教委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示。中央工艺美院附中是美术实验学校,专业考察和入学工作按照《东城区小学升初中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入学工作方案》(附件2)组织实施。

 2.划片就近入学

巩固完善电脑派位入学制度。电脑派位分为两批次,一批次派位以综合素质发展水平为依据,每个学生均可参加,全区所有初中学校都可选择填报。二批次派位以学区为基础参照,将全区划分为八个小升初服务片,每个服务片小学毕业生数量与初中招生计划相匹配,保证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区县的小学毕业生,可自愿选择户籍或学籍所在区县入学,入学手续按市教委统一规定时间办理。

3.九年一贯制、对口直升入学

继续做好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直升工作,逐步落实进入综改序列的九年一贯直升、原有对口入学和一定比例对口直升派位入学工作。

  4.民办学校、寄宿学校入学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在受理学生报名后,依据《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评价手册》录取,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不得要求提供各类荣誉证书、证明,严禁将上述证书作为录取依据。凡被民办学校、寄宿学校(班)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其它方式入学。

  5.相关人员子女入学

对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引进的海外归国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人才的子女之入学,由区协调解决;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三)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对持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少年儿童按本市户口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东城区工作并居住需要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参加非本市户籍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后,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在东城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东城区暂住证、全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交入学材料审核申请。适龄儿童少年通过审核后,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义教办为其安排入学。

  三、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是基础教育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各校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

(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要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三)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完善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各小学要公布服务片区,做好宣传、信访工作。

(四)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每一个孩子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各学校要加强对已录取学生数据的维护管理,确保与市教委学籍系统平稳对接。

(五)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附则

本意见最终由东城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当年入学工作结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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