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标准
一、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与拥护领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法律法规与校规: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年度未受到过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含通报批评)。
品德方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经济状况与生活作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学业成绩: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近两个学年内获得过学校奖学金。
二、优先推荐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团员等先进个人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特殊限制情况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具体评审中的择优评定标准
按学校奖学金情况择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按照近两年获得学校奖学金的等级和次数择优评定,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能力突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前一年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只看最近一年获得学校奖学金和校级及以上荣誉的情况。如在上述人员中又出现同等情况,则根据最近一次素质评价基本项和综合能力项分值之和择优推荐。
学校奖学金量化赋分计算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有效数字):
校优秀学生综合一等奖学金:33.333(3%)。
校优秀学生综合二等奖学金:11.111(9%)。
校优秀学生综合三等奖学金:4.762(21%)。
校能力突出奖学金:3.448(29%)。
校单项奖学金:2.2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