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属地化招生规定,不得违规抢挖生源或以直升等名义招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严禁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收费招收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核准学籍注册。各普通中小学校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5人。各普通中小学校一律实行阳光、均衡分班,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分班过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各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禁采取考试方式招生。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普通中小学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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