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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什么高考专业不能报 哪些专业不收乙肝携带者

发布时间:2024-03-11 08:45:41

高考不收乙肝携带者的专业有航海技、飞行技术、军队院校的专业、司法警察院校的专业、学龄前儿童教育,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医学类专业没有明确限制,但临床医学类专业在录取时存在被劝退的可能。

乙肝什么高考专业不能报 哪些专业不收乙肝携带者

一、高考哪些专业不收乙肝携带者

1、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定位为无肝功能异常,不具备传染性,但是体内携带乙肝病毒的感染者。确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参加高考的,不影响入学,只是某些专业受限。包括食品科学与工程、航海技术、学前教育、面点工艺、飞行技术等专业不可以报考。

2、对于肝功能异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或者乙肝患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体内乙肝病毒是否具有传染性,需医院传染科医生给出诊断结果。乙肝五项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即便肝功能稳定,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也不可以报考武警以及公安类院校、军队等。

3、建议已经明确自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考生,在考前先进行肝功能检查。及时了解转氨酶、胆红素等指标是否异常,尽量在体检前一个月进行。为避免高考前体测无法通过,针对肝功能异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及时与医生沟通意见,争取体检前将指标稳定到正常范围。

二、乙肝病毒携带考生在考试的时候注意事项

1.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需要在体检前一个月左右时间内检查一次肝功,检测一下转氨酶是否正常。如果出现转氨酶轻度异常,就需要及时对症进行处理治疗,从而达到争取体检过关的目的;如果出现了肝功明显异常、转氨酶、胆红素出现显著升高,就需要及时就医,可以考虑暂时放弃高考计划,等看好病后再考虑升学问题。

2..如果考生是第一次查体发现有乙肝,大可不必惊慌,可以找一家正规的权威医院再进行一下复查,确定一下是否存在误诊。如果判定确实是已经患上了乙肝,就需要先放弃高考,及时的进行乙肝治疗,如果判定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按照上述处理原则办事。

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份比较特殊,一般来说需要预防由携带者转化为乙肝患者的可能性,所以一些专业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但是限制的范围比较小,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考虑其他专业,一样可以获得成功。

三、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

高考体检-国家规定由招生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的医院或体检站负责进行体检,主要要求:

(1)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工作,防止发生偏严偏宽、错检漏检的现象。

(2)体验工作必须按照体检表所列项目进行。各科主检医生应按体检表所列项目填写检查结果,不得减项或加项,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句。体检结论栏内,要如实写明"合格"、"合格限报何专业"、"不合格"等意见,不准擅自涂改,要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

(3)体检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体检时,要认真检查考生照片,严防冒名顶替。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高考体检-国家对报考高等学校的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有何要求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标准》中,对不能录取和限报专业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要求招生部门应向广大考生公布《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已治愈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l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高考体检-军事院校及普通高等学校限报专业的体检标准:

(1)风湿病,心脏病(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尖区、肺动脉瓣区均不超过二级,偶发性期前收缩,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心率,每分钟60一100次之间,或在50-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除外),血管疾病,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除外),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三个,两侧肺门不超四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五个,任何一个钙化点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者除外),结核性胸膜炎(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者除外),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较重钩虫病,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黑热病、血吸虫病、钩喘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者除外),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者除外),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肝科: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200单位(含20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60单位(含60单位)以上;排除其它可能原因引起者;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40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l:32(含1:32)以上者(①仰卧立,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一厘米(剑突下不超过二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②体检时患过肝炎4年,治愈后再末出现有关体征和症状,一般状况良好,能从事重体力劳动;③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一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④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2)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限报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农科的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水运各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刑侦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管乐、声乐和表演、舞蹈等专业。

(3)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Pa(14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农科的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水运各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刑侦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管乐、声乐和表演、舞蹈等专业,冶金类及机械类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工艺专业。

(4)"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三年以上,"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体检时心功能、体制状况良好。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内河及海洋运输、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地质地理,考古专业,刑侦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舞蹈、表演专业。

高考体检-健康的体魄,是高校培养人才的重要基础

(5)皮肤过敏症:幼年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化工类专业,药学、化学专业。

(6)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含180单位)以上者或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或锌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不能录取学龄前儿童教育专业、烹任、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

(7)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遗症;颈强直、斜颈、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骨(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者除外)。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一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六厘米,或步态异常;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各种脉管炎、动脉瘤,范围较广有膨胀结节的下肢静脉曲张(指挥院校学员有膨胀结节的下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呈蚯蚓或团状的精索静脉曲张;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阑尾抹后三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或后遗症者除外),疝气,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腋臭(对面检查可闻到臭味),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病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头面部较大面积白癫风、搬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患有性传播性疾病(梅素、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茅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等)。不能录取军事院校各专业。

(8)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则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一侧隐睾。不能录取高等军事潜艇院校。

(9)轻度腋臭(对面检查仅嗅到轻微臭味)。不能录取除陆勤学院之外的其它高等军事院校。

(10)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静脉血管呈蚯蚓或团状并伴有皮肤病理性改变。)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运输机械、森林采伐、水运各专业,文科的考古专业,体育专业,刑侦专业,艺术类的声乐和表演、舞蹈等专业。

(11)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不能录取艺术类的舞蹈、戏剧、电影及体育专业。

(12)任何一下肢不能应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两下肢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不能录取野外、高空、高温、矿山、井下工作专业及刑侦、航船驾驶、运输类各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表演、舞蹈、电影等专业。

(13)五官、体型不端正,面部有明显特征、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重度平跖足(平脚板),各种残疾。不能录取公安、警察院校。

(14)五官缺陷、影响面容端正者。不能录取海关专业。

(15)行路步态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明显侧弯、驼背;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不能录取师范院校。

(16)两眼裸眼视力均在5.0以下。不能录取高等军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坦克、雷达、测绘院校、公安、警察院校理科专业。

(17)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下,或最低的一眼视力在4.7以下,双眼裸眼视力之和小于5.2,或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7以下,校正视力两眼均在4.8以下。不能录取高等军事技术院校。

(18)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下,矫正视力在5.0以下。不能录取公安、警察院校文科类各专业。

(19)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警察体育专业。

(20)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各专业、印刷管理工程、印刷应用电子技术。

(21)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22)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不能录取烹饪专业、体育专业。

(23)色弱。 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矿业、冶金、化工、运输、通信类(工程管理、电信机械专业除外)各专业以及建筑学、染整、印刷技术、印刷机械、印刷管理工程、印刷应用电子技术、民航航行管制及机务、自动控制、轮机专业,医科各专业,艺术类的美术(雕塑专业除外),工艺美术各专业及公安、警察院校。

(24)色盲。 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包括工科的通信、粮食、食品、轻工类各专业以及制冷、纺织化纤、无线电技术、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各专业,精密仪器专业,理科(数学、力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各专业,农林专业,艺术类的雕塑专业。

(25)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的全色盲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盲外,还包括体育专业、财经专业、计算机专业、机械制造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

(26)立体视觉大于等于60°。 不能录取高等军事指挥、车船、坦克、测绘、医学院校。

(27)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斜视(超过15度),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青光眼、晶状体(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混浊点,不影响视力者合格)、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取高等军事院校。

(28)非进行翼状胬肉。 不能录取除陆勤学院之外的其它高等军事院校。

(29)三度龋齿、齿缺失或两者并列并存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腭裂、唇裂。不能录取高等军事院校。

(30)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米厘米,深复合达2/3,反咬合,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2厘米以内,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不影响咬合的上全面侧切牙反咬合者除外,)不能录取高等军事潜艇、坦克、防化院校。

(31)口吃、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 不能录取军事、公安、警察院校。

(32)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言者。不能录取工科的运输、通信类各专业,民用航空专业,外文、外贸、外语各专业和医科各专业,体育各专业,艺术类的电影、戏剧、戏曲、音乐、管乐各专业及师范院校各专业和法律专业。

(33)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彭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彭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眩晕病,较重晕车、晕船、晕机;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影响鼻功能,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中隔重度弯曲(饭后棘,崎);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其它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每倾耳语5米以下。不能录取高等军事院校。

(34)轻度耳霉菌病。不能录取高等军事水面舰艇、潜艇院校。

(35)轻度鼓膜内陷,鼓膜瘢痕、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1/3,耳气压功能良好。陆勤、水面舰艇院校合格。

(36)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肿大,中鼻适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院校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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