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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6 05: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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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各类项目、工程资金进入结算期,叠加疫情影响,劳动者维权仍面临困难。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2021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16件732人,提起公诉1256件1382人。不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893件953人,同比上升55.3%和50.8%,不起诉1031件1244人,同比上升4.1%和5.3%。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检察建议帮扶企业建立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两法衔接打击追讨并重

自2018年4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2019年6月成立晋江思福鞋材公司(另案处理)。截至2019年6月底,余某安拖欠97名工人工资134万余元后逃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余某安支付员工工资,其逾期仍不支付。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经晋江市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协调,余某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125万余元,仍拖欠9万余元。

2021年5月,晋江市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余某安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晋江市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余某安可能涉嫌犯罪,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提前介入监督立案,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与多部门联动,安抚工人情绪引导理性维权;协调相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议解决方案,多渠道多种方式帮助思福公司筹得薪资125万余元,解决了被欠薪工人的燃眉之急。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某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晋江市检察院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坚持依法惩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强化立案监督,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坚持“为民办实事”,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增强了执法活动的实效性。

平等保护超龄劳动者

2018年8月以来,梁某某及其公司在浙江省义乌市经营量贩KTV,后因经营不善拖欠27名员工工资9.7万余元后逃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投诉后,责令梁某某及其公司付清员工工资8.8万余元。梁某某及其公司逾期未支付。

梁某某归案后支付员工工资8.8万余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情节轻微,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本案中有两名员工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行政部门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其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范围内。检察机关认为,全面审查欠薪事实,应当确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特殊超龄劳动者进行平等保护。

为确保工资顺利发放,检察机关敦促梁某某将超龄劳动者工资缴至专用账户。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后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研究论证用工争议,找准法律依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平等保护。针对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受理投诉,并将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涉案材料,全面审查行政机关责令支付行为,对相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影响犯罪嫌疑人罪行轻重、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予以移送并综合审查认定。

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多,在他们出现讨薪困难时,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行刑衔接,将劳动者的“忧酬烦薪”挂在心上,能动用好司法力量,助力保障“劳有所得”。

刑民协作办案提质效

2016年6月,晋某华与王某某、潘某某合伙,以晋某华名义从Y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承揽江苏省丰县某小区建设工程,雇用50名农民工进场施工。竣工后,晋某华以Y公司工程款未结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161.43万余元。

2018年7月,法院判决Y公司将所欠晋某华208万余元工程款汇至法院执行账户。此后,农民工多次讨要劳动报酬,晋某华拒不支付,并拒绝配合从法院执行账户中支出所欠劳动报酬,拒绝签收劳动保障部门限期改正指令书,关闭手机藏匿外地。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晋某华抓获归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晋某华认罪认罚并支付了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丰县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及晋某华的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2020年9月,丰县检察院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时,通过主动走访相关部门,查阅反映欠薪问题的申诉、法律援助申请、信访记录、询问农民工等方式,及时发现该案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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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资金转移,丰县检察院及时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缓支付执行款,待查清事实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检察院支持8名农民工代表提起民事诉讼。

丰县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同时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多次释法说理,帮助晋某华认识到行为危害性,促成其认罪认罚并与农民工达成调解主动支付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等问题,丰县检察院向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同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主动将检察监督工作前移,丰县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办理刑事案件、支持民事起诉34件,帮助75名劳动者讨薪188万余元。检察机关融合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高效办案,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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