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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
为顺应新业态经济发展需求,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不断激发新业态经济吸纳劳动力就业潜力,切实维护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健康蓬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服务理念,顺应新业态劳动用工发展趋势,按照包容审慎、“双维护”、分类施策、协同治理的基本原则,持续激发新业态经济提供就业创业和创新发展空间的潜力,不断完善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任务措施
(一)加强劳动用工分类指导服务
1.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劳动关系。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新业态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釆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新业态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依法使用多样化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应当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及纠纷处理途径。
(二)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
3.倡导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新业态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依托自建自用签署系统或劳动合同网签平台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非新业态经济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适用此规定。
4.鼓励第三方搭建劳动合同网签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应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为新业态企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系统,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准确、不被篡改,提升新业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能,降低人力资源管控风险。
(三)深化特殊工时制度改革
5.新业态领域全面推行特殊工时清单式改革。新业态企业根据生产特点,经民主程序,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开展专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实行适应生产经营特点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强化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实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不用跑”。加强特殊工时清单式改革的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清单内新业态企业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动态调整岗位清单,确保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利益最大化。
(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7.积极引导更多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情形的,家政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8.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可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及为非全日制用工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新业态企业依托平台经营的,鼓励平台主动发挥用工主体作用,加强用工管理。发挥用工主体作用的平台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台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平台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把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由商业保险承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9.鼓励引入商业保险。积极引导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保障。
(五)激发新业态就业创业活力
10.提升人力资源供求匹配效力。结合新业态行业特点,搭建企业用工需求与从业人员就业意向双向互通的联系平台,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主渠道作用,精准发布新业态企业招聘信息,畅通新业态领域用工渠道。
11.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以推进灵活用工平台试点改革为牵引,鼓励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探索更加适合新业态发展特点规律、更好挖掘新业态带动就业潜力的新载体新办法。优化新业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方式,特别是对新业态中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更具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对登记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推进各项就业创业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12.加大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全覆盖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均可公平均等参与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积极拓宽培训渠道,支持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与项目制、专项能力等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探索“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学习平台,积极组织新业态经济领域工种技能竞赛,釆取丰富多样的方式激励新业态从业人员走技能成才之路。
13.优化人才服务工作。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专业技术人才可向指定受理点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对符合条件的新业态领域高层次专家及时纳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范围,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七)有效防控新业态劳动用工风险
14.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针对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结合“三服务”,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新业态劳动用工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形势分析和风险研判,经常排查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风险和矛盾问题,靠前指导,提前介入,避免发生规模性、群体性劳动纠纷。
15.优化劳动保障执法监管方式。建立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对违法用工行为的联合预警防控。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在属地设立分公司,实现用工关系属地化。
16.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会组织,探索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联合工会、司法系统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法律服务。协同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提升行业自律。
(八)妥善处理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
17.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针对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推进用工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形成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执法监管体制,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18.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指导新业态企业建立内部协商协调机制。不断织密以区县(市)联合调解中心、乡镇(街道)调解机构、村(社区)调解小组及企业内部调解组织为依托的“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强化劳动纠纷调裁诉联动化解,确保更多的新业态领域纠纷以柔性方式化解。
19.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运用“最多跑一次”的方法理念,依托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平台,积极推行当事人网上立案、调解员和仲裁员线上办案工作模式;建成并推广“掌上仲裁”,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庭审、送达全流程线上办理,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云端维权。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民事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多方沟通协调。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及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配合形成推进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工作合力,定期分析研判新业态劳动用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新业态劳动用工的重大问题,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和宁波市“和谐同行”劳动关系能力提升三年(2020-2022)行动计划,加强对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将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就业创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各方法治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维权的能力。强化利益共同体理念,健全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典型示范引领,积极培育一批新业态领域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先进企业和个人,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根据本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密切关注新业态劳动用工的动态情况,及时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市人力社保局。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