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http://xszz.qhedu.cn/
(一)学前教育阶段
分免除保育教育费和提供生活费补助两项内容:
免除保育教育费。对全省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实行保育教育费资助政策。对于西宁市、海东市城镇(城市及县城)幼儿园实行学前一年资助政策,年生均补助800元,对于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海东农牧区、城镇幼儿园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学前三年资助政策,年生均补助1200元。其中:三江源地区(指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四个州及格尔木市代管的唐古拉山镇,下同)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学前班)按每生每年2200元补助公用经费。
提供生活费补助。三江源地区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享受每生每年1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
分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和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五项内容。
免学杂费。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后为保障学校运转,对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小学750元、初中950元(三江源地区为年生均小学950元、初中1150元);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小学1050元、初中1250元(三江源地区为年生均小学1250元、初中1450元)。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90元、初中180元。
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农牧区寄宿生和城市贫困家庭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西宁市、海东市小学1100元、初中1350元;海北州、海西州小学1500元、初中1700元;海南州和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小学1600元、初中1800元;玉树州、果洛州和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小学1700元、初中1900元。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从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发放范围。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生源地为六州的初中学生到六州以外学校就读的,每生每学年免除学杂费等2300元,并按每生每年2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凡自行到异地就读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分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三项内容。
国家助学金。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提供助学金,可分档发放。
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海东两市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材,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并按年生均400元标准补助教科书经费。
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生源地为六州的普通高中学生到六州以外学校就读的,每生每学年免除学杂费等2800元,并按每生每年27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的农牧民家庭学生(包括户籍制度改革中转为城镇户口家庭学生)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城镇户口学生不享受该政策。标准为普通高校本科生一次性补助1万元,专科生一次性补助6千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分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材、生均经费补助、国家助学金、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国家奖学金五项内容。
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材。西宁、海东、海西、海北地区中职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全部在校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免除学费,并对一、二年级学生按每生每年400元标准免费提供教材。对三江源地区(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和格尔木代管的唐古拉山镇)中职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全部在校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2700元标准免除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和取暖费等费用。
生均经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在现行免学费基础上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200元。
国家助学金。对西宁、海东、海西、海北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含县镇非农)、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总数的20%)和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助学金,标准为生均每年2000元,可分档发放;三江源地区(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和格尔木代管的唐古拉山镇)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生均每年2000元提供助学金,三年级学生按800元补助。
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对到六州以外地区就读中职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学籍学生提供办学办班补助,每学年生均补助标准为3300元。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学年3200元(其中三年级学生2200元)。省内异地就读中职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免学费、免教材和国家助学金,不足部分从三江源经费中补足,但总计一、二年级学生不能超过6500元,三年级学生不超过5500元。自行考录到省外的中职学生(不含技工学校)资金发放给学生,由学生向学校缴纳。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五)高等教育阶段
国家奖学金:普通高等院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的本、专科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奖励8000元。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奖励20000元;博士生一次性奖励30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普通高等院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学习优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一学年内不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奖励面为在校生40%,一次性奖励8000元,博士生奖励面为在校生70%,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国家助学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人均3300元,可分档发放。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通过户籍所在的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省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支付,贷款学生最长不超过20年本金与利息全部还清。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前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