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各市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范围
教育部规定清华大学等78所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苏州大学共10所)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南京师范大学可在江苏省内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二、高校公布自主招生简章
开展自主招生试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科学、周密制定自主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须包括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2月底前,高校将招生简章报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开展有关工作。试点高校还应根据江苏省高考模式的要求,在自主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中,对以自主招生方式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
三、考生报名
3月底前,符合高考及高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申请自主招生考生时,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所有被推荐考生的名单及相关材料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推荐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生本人向试点高校准确提供其高中阶段课程成绩、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同时,申请考生应提交个人自荐报告,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试点高校应组织专门力量,按本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名单并及时告知考生。在确定拟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时,要合理控制学生数量,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适当倾斜。
4月30日前,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审核,确定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试点高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