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扬州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江苏高水平大学全国百强省属高校建设计划支持高校,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全国率先进行合并办学的高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117,学校在各招生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省级招考机构公布的为准
基本学制:四年、五年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扬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扬州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学习、生活校区:江苏省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荷花池校区)、江苏省扬州市四望亭路180号(瘦西湖校区)、江苏省扬州市文汇东路48号(文汇路校区)、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136号(江阳路北校区)、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131号(江阳路南校区)、江苏省扬州市华扬西路196号(扬子津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扬州大学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成员为校纪委、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扬州大学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设立专门的招生监察组,对考试及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纪委、省级招考机构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网(https://zhaoban.yzu.edu.cn)、“扬大招办”微信公众号是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宣传的官方渠道,学校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相关信息(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成绩查询、信息公示、工作进程等)将通过以上官方渠道及时发布。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招生计划下达规模和计划编制指导原则,统筹考虑学校人才培养需要、专业办学条件和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作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考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具体使用办法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执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八条 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九条 我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参加大类专业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十条 非外语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外语教育主要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一条 翻译、金融学专业招生中含“江苏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入学后可以选择是否赴美国高校交流学习或攻读学位。选择赴美交流学习的,交流学习时间由学生自行确定。选择赴美攻读学位的,第一、四学年在中国学习,第二、三学年在美国学习,毕业时达到中美双方合作学校学位要求的将获得双方学位证书及中方毕业证书。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1.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 所有专业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3.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最低要求:
⑴选测科目等级:
代码为1381的文理科均为BB(含)以上;
代码为1382的理科(农科类专业)为BC(含)以上;
代码为1514的理科(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为BB(含)以上;
代码为1646的文理科(中外合作办学)均为BC(含)以上;
体育、艺术类考生只对必测科目提出等级要求。
⑵必测科目等级: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
体育、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测试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超过三门。
4. 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等新高考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5. 外语语种及成绩要求:
英语(师范)、翻译专业报考语种仅为英语;小语种各专业不限报考语种;
报考英语(师范)、翻译专业的考生,如英语总分为150分,则英语单科成绩应不低于105分;如英语总分为120分,则英语单科成绩应不低于85分。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所在生源地组织口语测试的,口试成绩须良好(或B级、合格、70分)及以上。
6. 江苏省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河北省艺术类考生、河南省美术类考生、湖南省美术类考生、安徽省美术类考生、山西省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均合格。
河南省音乐类考生、贵州省音乐类考生、湖南省音乐类考生、湖南省摄影摄像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和我校的艺术校考,且成绩均合格。
山东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的艺术校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 录取原则
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2. 调档
⑴我校在综合素质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学业水平测试符合我校等级要求、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顺序志愿投档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投档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提出调档比例。
⑵符合生源地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中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
3.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⑴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同分同等级考生按照辅助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
⑵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文科按语文-英语-数学的顺序、理科按数学-英语-语文的顺序)从高到低排序。
4.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⑴美术类专业
江苏省考生: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批次最低控制线的进档考生,按考生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对其中文化分或专业分排列前三名的考生优先录取。
河北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考机构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的投档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山西省考生;对文化考试成绩、专业成绩均达批次最低控制线的投档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
⑵音乐类专业
江苏省考生: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批次最低控制线的进档考生,分声乐、器乐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河北省考生:按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使用音乐类统考成绩的投档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贵州省、河南省、湖南省考生:对文化分达生源所在省音乐类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并取得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
山东省考生:文化成绩达省音乐类批次最低控制线并取得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⑶摄影摄像类专业
湖南省考生:文化成绩达省摄影摄像类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并取得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进档考生,根据其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山东省考生:文化成绩达省摄影摄像类批次最低控制线并取得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进档考生,根据其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5.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批次最低控制线的进档考生(只限江苏考生),按考生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对专业分排列在招生计划数前8%的进档考生优先录取。
6. 我校面向江苏省部分地区招生的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按照江苏省有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级招考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省级招考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扬州大学本科生招生网查阅。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扬州大学新生入学须知》也将告知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
2. 翻译、金融学专业招收学生入学后选择“江苏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赴美方高校交流学习或攻读学位的,中方学费同其他学生,赴美交流学习费用另行收取。
3.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校根据江苏省、扬州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02〕369号、扬价费〔2012〕144号、扬价费〔2014〕68号),住宿费为每人每年750元至1500元(扬子津校区1500元;江阳路南、路北校区按1500元预存,荷花池校区按1400元预存,其他校区按1200元预存,入校后按实际住宿标准结算)。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项目近20项、校友及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70余项,年发放奖助学金总额超过3800万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和伯藜助学金、校友助学金等社会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方式获得帮助(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申请办法可在《扬州大学新生入学须知》《扬州大学学生手册》等材料中查阅)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考生在报到后要进行新生入学材料复核、体育艺术类新生专业能力复测和身体复查。对于入学身份材料与录取资料或校考报名材料不一致、校考成绩与专业能力复测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学校招生工作监察组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身体复查,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会适时进行校区功能和院系专业调整,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院或专业有可能会发生校区变动。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4-87990685、87990230、87990521、87990359、87991290、87971626、87971618
传真电话:0514-87991362
监督电话:0514-87972358(纪委),0514-87971622、15150825644(招办)
学校网址:http://www.yzu.edu.cn/
本科生招生网:https://zhaoban.yzu.edu.cn/
电子信箱:ydzb@yzu.edu.cn
微信公众号:扬大招办
通信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扬州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2500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综合评价录取考生、烹饪与营养教育对口单独招生考生、内地班考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等录取,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应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扬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录取规则与省级招考机构招生政策不符的,则执行省级招考机构招生政策;如果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校也将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