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高校全称: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校址:吉林省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东路1号。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供用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机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车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铁道供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高速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焊接技术与自动化(李万君大国工匠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工程机械运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铁路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铁道机车车辆制造与维护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铁道运输类(与韩国又松大学合作办学)铁道机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铁道运输类(与韩国又松大学合作办学)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铁道运输类(与俄罗斯乌拉尔国立交通大学合作办学)铁道车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铁道运输类(与俄罗斯交通大学合作办学)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铁道运输类(与俄罗斯交通大学合作办学)铁道供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铁道运输类(与俄罗斯交通大学合作办学)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高铁综合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智能交通技术运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设立了以下具体资助项目: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多种奖励和资助项目。
1、校内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600元/人、学期;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学期;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学期。
2、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2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入校后除中外合作类专业,学校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条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物流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高铁综合维修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铁路桥梁与隧道工程技术、铁道机车、铁道机车车辆制造与维护、铁道车辆、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机车)、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车辆)、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供电技术)、铁道运输类(中外合作办学)(铁道信号自动控制)、焊接技术与自动化(李万君大国工匠班),以上二十八个专业宜男生报考,其它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1、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按照各省相关规定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
3、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专业录取时,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该省份规定执行,否则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在第二、三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试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5、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所在省市把各科成绩以小数的形式列入在总分之后,则按照该省这个排序顺序进行比较,否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
7、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8、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9、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0、我院中外合作类专业,在吉林省录取时只录取报考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无此专业志愿者不予调剂录取。在其他省录取时,按照该省相关规定执行。
11、申诉处理。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请与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联系,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回馈意见,联系电话0432—66136800。
二、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简称对口招生)
1、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对口招生专业录取按照“专业级差”原则录取,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在第二、三专业志愿间设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分。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所在省市把各科成绩以小数的形式列入在总分之后,则按照该省这个排序顺序进行比较,否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tpt.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东路1号
联系电话:0432—66137555,0432—66137142
联系部门: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招生处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