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一课学习记录(1):
时间:xx月xx日
会议类别:党员大会
地点:支部活动室
主持:书记
记录:xxx
会议资料:县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围绕“人人创先争优、办人民满意教育”主题深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重要好处
二、活动的总体要求
三、活动的主要资料
(一)抓好“五个重点”,建强基层组织
(二)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党的纯洁
(三)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服务职能
四、分类实施,强化指导,促进全县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五、活动的组织领导
六、活动的有关要求
(一)精心制定方案,加强分类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要研究、制定和细化“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有序有效开展活动;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要制定活动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专栏、板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广途径宣传活动的目的好处、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
(三)加强指导督查,确保活动实效。局机关九个联系组要对联系学校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进行指导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会一课学习记录(2):
会议名称:建立党员的“三会一课”制度
时间:xxxx
地点:局五楼会议室
主持人:xx局长
记录人:xx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第一,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理顺全体党员、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书记会与书记的关系,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党代表常任制,改善和完善党内选举制,扩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真正理顺权力授受关系。
第二,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政府、政协职能作用的关系;按照政治功能分化的原则来合理划分党与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职责权限,科学界定执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的不同职能。
第三,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透过完备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来治理国家,确保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方面,党务必善于透过国家权力机关把自己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和国家政策,以实现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另一方面,党务必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第四,要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制。要完善利益整合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群众的不同方面利益,尤其要关注并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同时要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
要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多层次多学科的决策智囊网络,构成决策的支持系统、咨询系统、评价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构成严格的决策制度程序,建立决策失误职责追究制度,以提高决策的正确度。要建立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透过建章立制保证党的工作取向,并实现从一元纵向型的监督到多元立体型的监督转变。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构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出现了一些状况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科学把握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用心探索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以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出现了社会矛盾多发多样的状况。这是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胡主席同志指出:“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构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而不能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好处。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状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超多状况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其主要表现为:“四个多样化”趋势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新状况新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这一方面给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来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取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们的精神风貌、思想观念、道德风尚朝着更加民主、礼貌、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个性是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尚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的状况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抬头,导致一些人的价值观念发生扭曲。这些新状况新问题反映到经济社会生活中,就会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深层次矛盾。从必须好处上说,改革也是一种利益调整。
改革越是深入,各种深层次矛盾就越是凸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成员、不同的经济组织因竞争潜力的差异、劳动贡献和要素投入的不等,构成必须的收入差距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这在总体上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但是,在利益关系调整中出现分配不公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容易引起社会矛盾。
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包括:因农村土地征用、移民搬迁安置、各种工程建设用地等补偿标准不一,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等等。
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需要改善的地方。
(1)要把利益矛盾视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导方面,视为决定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存在、发展、激化的主导性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不是以一种利益去代替、剥夺另一种利益,而是对各种矛盾着的利益进行协调。同时由于利益矛盾具有刚性,还务必以制度化的方式和机制???与法律制度去加以解决。
(2)干群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解决这个矛盾首先要透过在党员干部中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次也要思考使干部与群众这一矛盾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干部和群众在同一个法律体系的框架内行动。
(3)工农矛盾、城乡矛盾,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表现得同样十分突出。如果不在工农群众、城乡居民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工农、城乡之间的利益一致和工农、城乡矛盾的解决就是一句空话。
(4)国家、群众、个人之间的矛盾,公与私之间的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对这一矛盾的正确解决,同样离不开权利义务平等的观念的确立和实施。只有国家的政策规章合乎大多数人的意志,它们就不再是与广大人民利益相矛盾的东西,而是人民群众自己意志的集中体现。
(5)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之间的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也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精神。就应像郑重对待公有产权一样郑重对待私有产权。只有给予同等的法律监督和同等的法律保护,才能在公产和私产之间建立起正常的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6)收入差别的扩大,是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对这种利益差别的调节也务必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要透过各种税收制度、收入再分配制度等,有效地调节不同阶层的利益差别,从而在一部分人率先富裕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新时期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前进中的矛盾,应从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根本性质出发,在工作中把握好四个处理原则。
第一,坚持“做减法”的原则。
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必须要突出一个“减”字,透过减少引发矛盾、激化矛盾的诱因,控制矛盾的发展,这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点。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和“但是夜”、“不出门”的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突出重点,对矛盾集中、问题较多的地方、部门、单位、环节,要反复“扫描”,认真分析和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及时调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减少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坚持增强改革的坚定性、发展的用心性和维护稳定的自觉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务必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增强解决问题的物质基础。此刻的很多问题都是经济利益问题,只有靠改革发展才能解决。因此,不能讲稳定就在改革发展上缩手缩脚,那样做的结果是得不偿失。必须要从第一要务这个大局来认识和处理社会矛盾,把工作着眼点放在增强改革的坚定性、保护发展的用心性上,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更加努力地抓好发展,为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带给坚实的保障。
第三,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
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按政策和法律办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又需要的,要抓紧研究完善;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司法的问题,必须要引导群众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如果继续沿用以前单纯靠行政手段协调工作的老方法,不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影响司法公正,造成问题久拖不决。
第四,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产生社会矛盾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思想上不理解,二是实际问题没得到解决。因此,一方面,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群众,细心听取群众的诉求,了解群众在想什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宣传政策,理顺群众情绪,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另一方面,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务必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相结合,对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极大的热情和全部的智慧,认真协调解决,把中央和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社会保障、减轻农民负担、国企改革、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政策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尽量让群众满意。
第五,坚持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
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多发多样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现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不相适应。这既有体制转轨的影响,又有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因素。发展才是硬道理,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快发展。因此,改革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财富这块“蛋糕”做大,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途径。
第六,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应坚持的根本原则。坚持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是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调处矛盾的方案只有充分思考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内部矛盾也才能因此得到有效化解。
第七,做到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
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实质上是保护和实现公民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矛盾调处好了,不仅仅解决了当事双方争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落实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奠定良好的基础。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务必依法、依政策办事,务必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
从实际需要看,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
这是保障公民的推荐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
它包含四个方面的资料:
一是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应征求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
二是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带给畅通、便利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信访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标准等相关事项。
三是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主要有协商、合议、听证和办理、复查、复核的三级终审制等,以提高求决的效果,减少重复求决和越级求决。
四是建立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机制。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不能只透过一个渠道,更不能让矛盾滞留在一个渠道。应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该走信访的走信访,该走法院的走法院,该走行政复议的走行政复议,该走劳动仲裁的走劳动仲裁,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
第二,建立超前联动的排查调处机制。
人民内部矛盾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仅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完成排查调处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联动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
一是主动出击,准确排查。深入厂矿、乡村和社区街道,应对面地与群众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尤其是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更要及早发现、及早掌握。应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二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尤其应注意发挥好基层组织个性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透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使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为保障城乡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基层组织应善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运用综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并在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矛盾发生时的合力化解机制。
人民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矛盾一旦发生,仅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去化解往往难以奏效,需要有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首先,建立矛盾发生时的现场合力化解机制。一旦发生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已经上升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属地领导机关、涉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务必及时赶到现场,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劝返和答复工作。其次,建立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
依靠群众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富有正义感且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和亲戚朋友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建立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治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贴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第四,建立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
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务必充分思考所涉及群众的利益,思考所涉及群众的就业和后期扶持;对项目涉及的无生产潜力和就业潜力者,应促使其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的原则是,在发展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的调处,应付出合理的调处成本,建立矛盾调处的利益分担机制,即对引发矛盾负有职责的当事人、当事人单位、当地政府各承担必须比例的调处成本。透过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实现,保证矛盾的有效调处。
第五,建立矛盾调处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督查督办是确保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手段。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应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督办的原则。包括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督办时效,全面督查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督办与帮忙、协调相结合,党政督办与业务部门督办相结合等。二是把握好需要督办的情形。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处理已经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未按规定反馈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结果的,对未按规定程序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诿、敷衍、拖延的,对以各种借口不执行已经构成的调处意见的,都要透过督查督办,使之得到妥善处置。
信访机构要充分运用《信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分推荐权,对不负责、不作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来源罚的推荐。三是采取有效的督办方式。包括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调研督办、联合督办等。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督查事项选取不同的督查方式,对重点督办事项能够同时采取多种督办方式。
第六,建立职责追究机制。
这包括两方面的资料:一是对引发矛盾的职责追究,二是对矛盾调处不作为的职责追究。坚持对引发矛盾的职责追究,一方面是从法律的角度落实对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职责问题;另一方面能够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同时,只有坚持对矛盾调处不作为的职责追究,才能更好地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合理解决。
一是构筑人民调解工作防线。
民间纠纷是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的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要把化解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将调解范围从单一的民间纠纷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拓展,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正派、一心为民的高素质调解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二是构筑群众工作防线。
依靠和组织人民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群众工作路线在新形势下的继承与发扬。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决策、推进重点改革、建设重大项目,必须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注重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忙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造浓厚的民主政治氛围,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用心性,使群众更好的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三是构筑矛盾排查调处防线。
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重点放在基层,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努力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实使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要加大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督查督办力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建立档案,实行件件、事事督办落实工作机制,要把督办的资料、要求、目标、时限、效果逐一落实到人头;对重大和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的信访批示件,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四是构筑司法解决防线。
要坚持依法办事,逐步把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干部也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五是构筑新闻舆论防线。
党委、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决策前,要主动与新闻单位沟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相关部门对一些“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要主动发布消息,正确引导舆论。新闻舆论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自觉遵守新闻纪律,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工作方针,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格新闻纪律,当好新闻舆论防线的“守护者”。
六是构筑群体性事件处置防线。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激烈表现形式。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按照“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职责人、一个处置方案、一个处置期限”的要求,建立高效规范的处置机制,把处置工作具体化。要坚持预防在先,工作靠前,处置抓快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从组织指挥、群众工作、处置程序、处置举措等方面细化完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领导要亲临一线,应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妥善地缓解化解矛盾,相关部门要用心参与,各负其责,做到临危不乱,依法有序。需要注意的是,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慎用警力,即使出现某些过激行为,也不能简单使用强制手段压服群众,要更多的运用法律、政策手段,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
加强党的执政潜力建设,是党的十六大着眼于前进方向,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向全党提出的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课题。从根本上讲,党的执政潜力是党透过执政完成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潜力,包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潜力和处理执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社会发展的潜力。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党的执政潜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党实现执政兴国目标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历史新阶段,随着改革发展的全面推进,社会结构急剧变动,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种积压起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社会矛盾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和高发期,已成为新时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
从实际状况看,社会矛盾的发展越来越复杂,矛盾主体日益多元化,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并且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矛盾相互交错;矛盾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大规模、有组织、持续性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政治化倾向初露端倪,超多社会矛盾个性是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已成为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和制造社会动乱的突破口。能否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是对党的执政潜力的重大考验。
对此,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及时调整矛盾处理方式,认真改善工作方法。所谓调整矛盾处理方式,就是不能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期单靠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处理矛盾的老办法。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成因既有经济利益的调整,也有民主法治的诉求,还有传统文化与现代礼貌的冲突,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务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分类处理,结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