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那么嘉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嘉兴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多少钱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嘉兴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知识。
为了切实保障市区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持有市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不含暂住市区户口的居民,下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救助对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养老金和职工工资后,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列为救助对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中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简称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提供就业机会的。
(二)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三)具有吸毒、赌博且屡教不改等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
(四)具有市区居民户口但长期不生活在市区者。
(五)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耐用消费品(参照市统计局城调队住户抽样调查样本口径)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主要为:
(一)各类工资、奖金、离(退)休养老金、保险金、基本生活费、津贴、补助等。
(二)家庭成员享有的赡养、抚养费。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未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二)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已离退休(职)人员,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离退休(职)费计算。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金计算。
(五)职工遗属的收入,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计算。社会救济对象按政府制定的救济补助标准计算收入。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难以计算的,按其从事行业的中下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者有部分劳动能力,但属于非个人主观原因等特殊情况无法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八)申请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在就业年龄内,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按以下规定分别计算赡、抚(扶)养人给付申请对象的赡、抚(扶)养费:
1、有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扶)养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2、子女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为父母的实际收入。
计算公式: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数×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在的需赡养的人数)。
第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地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四)因公负伤护理费、职工死亡丧葬费。
(五)独生子女费等。
第六条 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倡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劳动自救、自食其力。各级各部门尽可能地对保障对象予以照顾,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七条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协调,两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两区民政部门和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审核、申报机关)负责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申报、审批工作。
居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1年3月份前为月人均182元,根据浙政办发[2001]24号文件精神从4月1日开始提高到210元,今后标准需要变更时,依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核实,并由街道办事处将《审批表》、有关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报所属区民政局审批。
前款所称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主书面申请书。
(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单位或部门出具的与户主家庭成员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由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户主、与户主家庭成员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亲属的基本情况证明。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经审批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救助对象,由两区民政部门发给统一监制的《嘉兴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并按照差额补助的办法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救助金。
第十二条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市区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要加强对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对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市区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救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社会救助金的发放坚持三公开原则,即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由居委会按季张榜公布一次,公告期一般为7天。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提出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按核实的情况处理。
(三)申请享受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不得采取隐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依法处理。
(四)从事审核、审批和发放社会救助金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五)两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会救助档案制度,对救助对象进行造册登记,实行分类管理,搞好统计年报。两区民政部门每年12月底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凡居住在秀城区、秀洲区集镇非农常住户口的居民(包括市属企事业单位),按两区人民政府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有关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