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后便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各个省市补贴政策不同,补贴多少钱也不一样,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铜川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和补贴新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口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单位承担;
(二)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代财政发放离退休费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补助金由单位承担;
(四)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财政负担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厅局同意后,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省属企业和中介机构退休人员的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表1),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后,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局备案后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并填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表2),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报《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表3),市人口计生局将汇总情况提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在职人员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由单位负责发放。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程序和渠道。
1、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所在单位审核,按退休审批权限审批,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由单位负责发放。
2、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条例》规定执行。其中原已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与补助金标准之间的差额,由本单位核算,填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核算表》(附表4),报退休审批机关审批,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核准发放。
3、2009年7月1日以来暂停审批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退休人员,由单位填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表5),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补发。
4、今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直接在离退休管理系统中《离退休审批表》中增加“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项目并填列相关标准,与退休费一起审批执行,不再另制审批表。
(四)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具体申报程序及审核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五、其他
(一)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
3、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核算表
5、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