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草案)》(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不仅修订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部分,而且在立法精神、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解决途径、客观病历复印制度等多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本文将从多角度对《草案》进行亮点解读。
亮点一
纠纷预防能力
明确政府领导与协调职责
《草案》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草案》第五条规定政府对于医疗纠纷预防的领导和协调职责,并在第二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纠纷预防规范上给予了具有的规定,包括要求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相关规范以及对其进行此方面的培训教育等。
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作为本条例的立法精神,但并没有考虑到有效的风险预防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性,而在英国、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风险预防来应对医疗风险方面做法比较成熟。为此,本次改变了立法观念,具有先见性、预防性、可行性特点,在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的同时,进一步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为《草案》制定具体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亮点二
多部门履职
部门职责明确 宣传有了规范
《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司法调解的进行;公安机关在面对医疗纠纷情况时做好维护治安、惩戒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草案》第八条对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了规范,要求其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解读:
目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构成医患矛盾原因不只是医患两者之间,因此《草案》从多方面入手,规范各部门职责,强调多部门共同协作,使解决医疗纠纷更有序、公平、高效。同时网络、自媒体、电视电台等多媒体传播兴起,出现了部分媒体对公共舆论负面引导的案例,严重干扰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这一规定规范了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尽量减少或避免医患关系不实报道的出现,正确引导医患关系朝着阳光、和谐的方向发展
亮点三
病历复印
从部分复印到全部复印
《草案》第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提出患者可以复印或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更改了以往只能复印、复制客观病历的规定。
解读:
这一条例修改,对于病历复印,做出了大胆的突破性规定。病历记录了患者就诊全真实过程,也可作为患者医保报销、商业保险报销或者解决其他问题的证据。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尽管2010年《侵权责任法》中对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的范围规定不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容,但是依然对主观病历、客观病历进行了区分。例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一些病历资料,在死亡病历讨论、疑难病例讨论等涉及到医生之间对病情交流、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的资料。《草案》修改,病历不再区分主客观,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患者知情权的扩大,进一步加强保护了患者合法权益。在此之前不允许患者复印或复制。
亮点四
公安职责
明确公安职责及时出手
《草案》第六条明确公安机关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过程中的职责的基础上,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包括对过激行为的迅速制止、开展教育疏导、及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不听劝阻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等。
解读: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重要力量,在处置医疗纠纷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对弱者的同情以及信访机制的存在,公安机关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处于两难境界,很难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真正作用。此《草案》修改,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医疗纠纷中的角色定位,使其权责分明,对配合医疗机构化解医患矛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撑。
亮点五
知情同意范围
生命垂危 医方批准即可施救
《草案》第二款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相衔接,说明了“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解读:
对知情同意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扩大了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使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当患者充分了解医疗风险后,医疗纠纷的发生会大大减少,有效预防了医患矛盾的发生。
亮点六
医调委作用
医调委独立处理每起纠纷
《草案》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告知申请方式、医调委工作流程以及医调委的设立区域、组成人员资质等内容。
解读:
面对医患关系持续紧张,“伤医”事件偶尔发生情况下,各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称“医调委”)应运而生。但对医调委工作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很难放开手脚解决医疗纠纷。 《草案》明确医调委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定位及职能,并强调充分发挥其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以北京市医调委为例,2011至2015年底,共受理医疗纠纷8115件,调解结案7543件,调解成功率90%以上。
亮点七
医疗损害鉴定
明确医疗及相应专业机构鉴定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
解读: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大小的关键程序,保证医疗纠纷公开公正公平的解决。以往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 法医由于缺乏临床经验,判断会有偏颇;患方则更强调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专家库的设立以及医疗损害鉴定的规范,增加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保障,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当然,《草案》中尚有一些存在争议的地方,目前广泛征求意见的目的是为更好地了解当前医疗纠纷现状,根据医疗纠纷的现实情况作出必要适应性调整,进一步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