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那么2018年最新上海乡村医生有哪些扶持政策呢?本文小编带你一起了解关于2018年上海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总体要求,加强乡村医生管理,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本市乡村医生包括老乡医和新乡医。老乡医是指2004年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通过“上海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并颁发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新乡医是指2006年起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具有临床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按照相应服务标准与规范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医疗机构;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各区应根据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等因素,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每所村卫生室配备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其中至少1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根据妇幼保健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达到国家关于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的配备标准。
(三)严格执业准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药品等工作的人员也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卫生计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做实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各区要做实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即统一机构设置规划建设、统一人员准入执业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和统一绩效考核。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要科学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职能分工,合理分配村卫生室公共卫生任务量。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技术流程和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力量实施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转变服务模式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在做实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础上,各区应将乡村医生作为助手纳入家庭医生团队,配合家庭医生开展契约式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综合、连续、全程的健康管理服务。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任务分派、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的管理对接机制。发挥乡村医生在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家庭医生制度中的作用,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夯实农村卫生服务网底。符合一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作为家庭医生开展相关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明确,国家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是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本市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参加全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七)完善在职老乡医多渠道补偿政策
综合考虑老乡医工作实际情况,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老乡医合理的收入水平。老乡医收入由“基本”和“绩效”两部分组成。“基本”部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老乡医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确定绩效标准,经考核后发放,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各区在做实镇级统筹基础上,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老乡医收入区级统筹,消除乡镇间分配差异。同时,建立老乡医收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与新乡医收入差距,保护老乡医工作积极性。各区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八)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各区应做好在职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确保参保政策的落实。
对已退休的老乡医,各区可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逐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
五、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九)继续开展新乡医订单定向培养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辖区乡村医生配置、培养规划,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提出并落实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全面实施新乡医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政策。免除的学费、免缴的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由区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同时,各区应将纳编、岗位分配等举措与在校学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等挂钩,建立培养环节激励约束机制。
本市定向培养新乡医,按要求完成培养(包括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在乡村基层岗位服务满期后,晋升职称不受需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限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十)逐步提高老乡医学历层次
各区要根据乡村医生培养规划,依托本市有关医学院校,鼓励并支持在职老乡医进行医学类大专学历教育。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在职专升本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不断提升。区、镇政府可对乡村医生学历教育所需经费进行补助。
六、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十一)开设新乡医执业通路
作为社区全科医生的人才储备,取得相关资格,符合一定条件的新乡医可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进一步提升新乡医业务能力和职业发展空间,形成资源共享、上下联动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十二)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根据乡村医生岗位工作需要,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制定辖区统一规范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将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列入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范畴。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接受培训;在职乡村医生每3-5年到区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十三)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各区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有关要求,开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盲点排摸,做好补点建设。同时,综合考虑辖区城市化进程、行政村撤并、人口迁入导出、居民健康需求以及医务人员配置等因素,适时逐步将村卫生室转变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经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范围。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与绩效考核的乡村医生信息化工作平台,提升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
完善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辖区医疗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化解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市卫生计生委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社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实施考核。
(十五)制定实施方案。各区要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并在2017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十六)落实资金投入。各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对经济薄弱区给予适度支持。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相关经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