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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州办理护照所需材料及时间地点网上预约方法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16 03:10:36

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

服务对象:个人 (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暂住在广州并已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护照办理条件

1、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广州户籍人员。

2、护照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申请曾用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可申请姓名加注。曾持照加注项上可以加注不超过3个(含)曾持护照的号码。

3、护照换发:⑴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⑵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⑶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4、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

⑴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⑵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⑶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护照办理所需材料

1、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点击可看样式和下载)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并提交照片回执;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相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有效居住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地址页、本人页及户籍资料变更页);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护照加注:曾用名、外文姓名或前往国有关签证上的外文姓名与汉语姓名不一致的,须提交户口簿、公证书、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或移民申请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护照。

(2)护照到期换发:提交护照的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

(3)护照损毁:提交损坏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4)护照遗失或被盗:提交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如在国外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受理部门及地点电话

受理部门: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点: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广州市解放南路155号); >>>具体信息: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

联系方式:24小时咨询电话:96897(请使用固话拨打)

监督投诉电话:83115725

五、护照办理受理时间及进度查询

1、解放南路受理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六上午9:00-11:30(只受理急事急办)。

2、各区(县)公安分局的受理时间,请拨打其咨询电话了解(具体详见广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室一览表)。

查询方式

1、办证进度查询:

网址:WWW.GZJD.GOV.CN;

24小时咨询电话:96897(请使用固话拨打)

监督投诉电话:83115725

2、邮政速递查询:

(1)电话:11185;

(2)网址:http://219.134.187.5:8888/emszwcx/emszwcx.jsp

3、特快专递查询:020-81911089

办理期限:正常办证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加急: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2017年7月1日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及台湾通行证费用均有所下降,同时签注费用也同步下调。

注意事项

1.不得由他人代办。

2.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应当现场采集指纹信息,不满16周岁的申请人,监护人同意的,可以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3.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捺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其中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部门无法判断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受理部门换发护照、补采集指纹。

4.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时当场在申请表上签名,以便将签名信息扫描至护照资料页。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

5.电子普通护照启用后,原有效的普通护照应当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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