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老龄办、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旅发委、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文物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省老龄办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旅发委南昌铁路局
省机场集团公司省文物局省总工会会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体系,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全省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提升。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村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