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育培训优待优惠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一体、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凡退役1年内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
(十二)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限文史、理工类考生)、退役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限文史、理工类考生)。
(十三)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省内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招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由生源地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其中品学兼优的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十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 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校本科生,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十六)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含复学退役士兵),享受每生每学年最高6000元的学费资助,应交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收费金额进行资助。相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执行。
(十七)义务兵入伍前是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的,退役后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省内成人高校专升本。
五、税费优惠
(十八)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十九)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优惠
(二十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符合条件的享受财政贴息。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合伙创办经济实体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七、其他优惠
(二十二)退役士兵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农村籍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携配偶回入伍地或随配偶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一方或双方无承包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