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河北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河北省乡村教师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3 16:57:19

《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9月3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各市各部门。

  实施办法提出,集中人财物资源,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

  “如果没有好教师,乡村就没有好教育。”然而,乡村教师长期以来不仅在工资待遇方面比不上城市教师,而且在编制设计、职称评聘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小差距。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间,全国乡村教师数量由472.95万降为330.45万。短短三年时间内,乡村教师流失率达30%。

  为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力争到2017年,使我省乡村学校优质教师补充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以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探索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严禁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到2017年全省全面推开实施。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仍按《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4〕37号)执行,省定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区参照实施,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贫困县给予适当奖补。

  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要制定具体补助发放实施方案,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部分地区已实行的补助政策要继续实施。

  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省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

  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

  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切实推进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体检。各地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制定适合乡村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并加强对体检教师的跟踪指导。

  为1万名乡村教师解决周转宿舍

  切实推进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力争到2020年,再帮助1万名乡村教师解决周转宿舍问题。各级政府要将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修建,并享受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轮候、优先分配。

  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降低乡村中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提高乡村中小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1-2个百分点。

  试行向长期坚守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聘用倾斜政策,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用到与其现有专业资格相对应的岗位。

  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万元奖励每次300人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奖励力度,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乡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工作,每次奖励300人左右,每人奖励10000元。

  依托河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制度,逐步扩大政府支持力度,并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捐资助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并适时提高奖励标准。

  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省、县(市、区)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地举办的各类评优评先,要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

  五年一周期全员免费培训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将乡村教师培训纳入教育法制建设范围,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将教师校长培训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严格按照农村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全员免费培训。实施“河北省边远困难地区乡村学校校长素养提升工程”,对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中小学校长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其他乡村学校校长培训,由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实行教师培训归口管理,统一由教育部门负责。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到2020年,选拔培养2500名省级乡村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大力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建立15-20个省级名师工作室,定州、辛集市分别建立1-3个省级名师工作室,重点发挥其对乡村教师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地建立市、县级名师工作室。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自起,统筹“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财政经费集中支持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大学生乡村任教鼓励措施多

  建立乡村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建立省级监督指导,市、县(市、区)组织招聘的乡村教师公开招聘补充机制。严格规范招聘标准条件、笔试面试内容、招聘程序和聘后教师管理,确保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等学校毕业生。

  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实施地方“特岗教师计划”,执行国家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

  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对到贫困地区乡村学校任教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予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

  创新教师培养体系。改革师范院校教师培养模式,到2020年,省属高等师范院校全部建立教师教育学院,有条件的市属学院或师院也要建立教师教育学院。

  探索培养卓越中小学教师的途径,初步建成政府统筹培养需求、高等学校实施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参与实习的教师培养机制。

  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计划。强化各地政府培养小学教师主体责任,到2020年,设区市全部启动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

  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比照“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经费补助。

  实施不到位要追责

  省教育厅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基层教育部门,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市、县、乡级政府要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于底前将本地的实施办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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