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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省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18 2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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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638元的补齐到2638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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