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今年起,国家在对现有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统筹20%后,其余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粮食直补资金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补贴”。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下达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黑龙江省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后,以往“有税有补、无税不补”的粮食补贴基本原则和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保持稳定不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保持补贴总量不减少、补贴力度不降低的情况下,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实效性,中央决定,各省从农资综合补贴中统筹出20%的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余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调整优化补贴结构,支持农业生产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国家规定以及中央财政拨付黑龙江省的粮食补贴资金总额,在统筹出20%农资综合补贴后,按该省现行补贴面积测算,全省统一每亩粮食补贴标准为57.58元。统筹的20%补贴资金,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实际,专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今年,黑龙江省良种补贴继续坚持执行“有种有补、没种不补、谁种补谁”的基本原则,其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发放程序、发放方式等保持稳定不变。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玉米、大豆、小麦每亩10元。
据黑龙江省财政厅介绍,的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资金,原则上在4月末前由市(地)、县(市、区、农垦总局农场),通过一折通(卡)一次性兑付到农民手中。为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农工)手中,继续坚持做到“一个到村(屯)、两个到户、七个不准”,即: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屯);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到户,粮食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以粮食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贴资金,不准由其他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粮食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粮食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