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记者从淮北市房管局获悉,为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市出台相关政策,为群众住房提供便利。
通过提供政策优惠、搭建“商品住房平价超市”等方式,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市场化安置,自主选择商品住房。对未明确安置点的征收安置房,采取团购商品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形式进行安置,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建设。
县(区)政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县(区)政府通过收购、长期租赁方式等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计入年度住房保障考核项目任务,并视同新建方式享受中央、升级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
非淮北户籍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金融机构不再要求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淮北户籍人员在淮北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发票等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对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我市急需的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来我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总房价1%的契税补贴。
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以上均不含二手住房),给予总房价1%的契税补贴。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户,受益财政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契税受益财政对购房契税实行全额补贴。
适当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房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需求,落实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缴存一年以上放宽到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