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你现在是大一还是大四,离开校园走向社会都是迟早的事情。而一旦开始工作,生活成本就会大幅增加。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各大省市的大学生补贴政策,仅供参考。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常住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含持有城镇居住证登记失业的常住人员)(城镇居住证去公安机关办理)(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常住的残疾人和持有城镇居住证的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城镇常住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材料)。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常住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五)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需提供村、乡镇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和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征地公告)。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常住的和持有城镇居住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七)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还须持以下证件之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标注蒙古语授课的毕业证;(2)标注蒙古语授课的就业报到证;(3)标注蒙古语授课的学籍档案。
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还须持以下证件之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经民政、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牧区低保或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证明材料;(3)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证明材料;(4)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证明材料。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和退出机制
(一)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外来人员另需持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常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未设立社区的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按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提供相对应的材料,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后,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提出认定申请。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后汇总上报区就业局。
(四)区就业局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
(五)办理时限。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就业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周期为一年。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4.从失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与登记机构联系的。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7.已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或吊销的,以及公司股东(成员)或合作社成员的。
8.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9.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1.社区服务性岗位,包括在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
2.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社会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理员、公路养护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收发、清洁、门卫、打字等辅助性岗位。
4.经人社部门许可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招聘与管理
各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须在2017年7月20日前,向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会同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各用人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聘用原则进行招聘并初审,经就业部门审核后,进行聘任和公示(在人选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并签订协议书。
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区就业服务局要将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岗位使用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严禁另派他人顶替。用人单位按月如实向区就业局报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情况。
(三)公益性岗位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前函告区就业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补贴。松山区目前补贴标准为770元/月(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如果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无能力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由个人缴纳的,凡符合享受社保补贴申报条件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所需材料参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材料。)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季向区就业服务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表》、《公益性岗位补贴计算表》和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工资发放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区就业服务局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乡镇、街道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只提供前两项表格),补贴直接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松山区木兰街建设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与发放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和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和法规,现分类做出说明。
凡在松山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均需将人员信息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并在当年12月30日前将补贴发放至申报人手中。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及申报企业(单位)到常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未设立社区的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区就业服务局。区就业服务局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的2/3。(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2017年赤峰市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缴费凭证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养老缴纳税单为主,医疗保险为补充。由于今年仅养老保险费额一项就达到了补贴标准,故可不提供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不受缴费地区限制。
2017年松山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望各单位做好宣传组织申报工作。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核表》,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缴费凭证不受缴费区域的限制)、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材料,由就业局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区就业服务局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区就业服务局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基层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上述两类人员的小微企业,除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同。
(四)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