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2024年晋城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晋城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发布时间:2023-09-15 19:02:09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来晋城市就业创业,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

所称“企业”是指,在晋城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章

第二条 大学毕业生凭户口簿可在晋城市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到晋城市农村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将户口迁入。

第三条 大学毕业生在晋城市落户并与晋城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五年内在晋城市首次购房,给予本科生5万元、专科生1万元购房补贴,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政府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发放。

第四条 大学毕业生到晋城市就业创业并落户,且在晋城市范围内无住房需租房居住的,本科生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1000元房租;专科生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第五条 大学毕业生进入晋城市民营企业工作,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进入其他类型企业工作,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由所在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代为申领。

第六条 对晋城市企业新引进的“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可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所在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代为申领。

第七条 新招录到晋城市事业单位工作的“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可按适当标准提高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每月500元享受额外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晋城市企业新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三年内,给予企业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企业向当地人社、医保部门申领。

第九条 大学毕业生在晋城市企业就业一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初级(三级)、中级(二级)、高级(一级)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大学毕业生可委托本人所在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行申领,也可自行到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十条 对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由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年。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参加就业见习后仍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进行储备,储备期不超过3年,储备期间可免费参加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大学毕业生在晋城市首次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凭完税证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对创业项目运营良好且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择优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运营三年后经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当地人社部门再给予50万元重点支持。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入驻政府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使用工位的给予三年租金全额补贴,使用创业场所的给予三年每年最高3万元租金补贴;自主选择创业场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每年2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时间最多三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暂行办法》的,可向当地金融办申请最高100万元信用贷款。

第十五条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政府贴息贷款,享受最高30万元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25%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同期基准利率50%的政府贴息。贴息资金按照现行标准由各级财政共担。

第十六条 毕业当年的大学生持人社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兑现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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