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一、就业创业补贴分个人申报和单位申报两种类型
属个人申报类型的补贴有:到基层就业补贴(也可以由单位代为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助、失业受影响职工培训补贴。
属单位申报类型的补贴有: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补贴到个人,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见习留用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创业孵化补贴、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职业介绍补贴、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就业扶贫服务补助、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外省(区、市)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特别培训补助、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岗位补贴。
二、补贴事项设定依据
肇财社〔2013〕83号、粤财社〔2014〕188号、粤人社发〔2014〕213号、肇人社发〔2015〕35号、粤财社〔2015〕109号、粤财社〔2018〕158号、粤财社〔2018〕159号、粤人社规〔2019〕14号
三、常规性补贴项目
(一)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就业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6.聘用企业出具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及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社保缴费情况(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末从业人数);
7.高校毕业生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自助打印)。
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在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后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也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所列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补贴申请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返乡下乡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
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本市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或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创业的劳动者。属外出求学人员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外出务工人员提交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证明;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6. 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提交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
(三)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租金补贴。
申请材料:
1.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 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提交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条件人员按年度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
(四) 社保补贴
1.企业吸纳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的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复印内容需如实反映本人的就业失业情况。如属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复印就业创业证上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内容);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7.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及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社保缴费情况(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末从业人数);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及花名册。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按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市直、端州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材料及办理时间见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
(五)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
(1)一般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复印内容需如实反映本人的就业失业情况。如属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复印就业创业登记证上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内容);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享受补贴人员签名花名册。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按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公益性岗位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6)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8)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及享受补贴人员签名花名册。
用人单位按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 、社区等基层岗位(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证明);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按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六)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领,社保缴纳情况由受理机构直接查验),发放到劳动者本人(提供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1. 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申请表;
2. 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七)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于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等)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申请材料: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属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求职实贴由高校统一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规定执行。
(八)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对在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按照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位学生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补贴申请应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1年内提出。
申请材料: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补贴工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
高校组织符合条件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应事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参加培训机构名称);
4.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负责鉴定的机构名称);
4.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高校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银行基本账户。
(九)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习见补贴申请表;
2.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3.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超过24岁且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4.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5.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6.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申请应于见习期满6个月内提出。
(十)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低保对象的提交城乡低保证、属残疾人的提交残疾人认定证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出具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材料、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出具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户。
参加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本项补贴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补贴申请应于见习期满6个月内提出。
(十一)见习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
1.见习留用补贴申请表;
2.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超过24岁且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户。
见习单位在相关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
(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9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5.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右按上述规定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及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社保缴费情况(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末从业人数);
8. 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核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申领条件的初创企业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
1.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申请表;
2. 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3. 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复印件;
4. 劳动合同复印件;
5. 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五)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六)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奖补,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并将认定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发放奖补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
(十七)职业介绍补贴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或推荐受影响职工在机构所在地成功就业的,可在相关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申请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就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3.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重点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户。
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有农村劳动力输出需求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制定劳动力开发计划,明确一定时期内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对象数量和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由若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承接相关工作。任务承接主体负责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做好就业状态跟踪,并可于承接任务6个月后提出验收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和参保记录(跨市就业的提供社保费缴纳证明)后,按实现稳定就业满6个月人数(不要求核验时仍然在岗)一次性核发补助。
(十八)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就业扶贫服务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就业扶贫、技能培训帮扶等工作,有关组织实施经费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活动(服务)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商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十九)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
对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学校学生规模及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事后补助。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有申请补助需求的学校统一提交资金申报,明确申请的补助额度和工作任务清单,在对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后,核定补助金额并拨付资金。
(二十)外省(区、市)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
鼓励外省(区、市)在我市设立劳务工作站,省根据其协助开展省际劳务协作、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情况,给予一次性的事后服务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标准和程序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临时性补贴项目
(二十一)特别培训补助
受影响企业组织受影响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培训计划及培训结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按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本项目执行至底。
申请材料:
1. 特别培训补助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培训计划;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证明、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相关受影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
受影响企业组织职工参与在岗培训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申请,提交有关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审通过后,可按计划开展培训。预申报申请应于底前提出,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
(二十二)失业受影响职工培训补贴
受影响职工失业后参加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应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本项目执行至底,有关申请材料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十三)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受影响职工,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可申请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原则上,补贴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补贴金额在2000-3000元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4个月;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本项目执行至底。
申请材料:
1.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低保对象的提交城乡低保证、属残疾人的提交残疾人认定证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出具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材料);
4.职业资格证书;
5.个人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取得获得职业资格证书1年内提出。有关人员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申请本项补贴。
(二十四)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受影响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应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本项目执行至底,与粤财社〔2018〕159号规定的一般性岗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受影响职工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条件的,可按粤财社〔2018〕159号规定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
申请材料:
1. 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 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花名册;
3. 劳动合同复印件;
4. 单位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招用受影响职工后,可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十五)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助
对处于失业状态且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受影响职工,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本项目执行至底。
申请材料:
1.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活困难有关证件(含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
4.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可向失业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失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六、办理流程
办理就业创业补贴需先登录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步骤及登录网址如下:
(一)个人申报补贴类型系统操作步骤:
1.个人用户在外网注册登录后,按系统要求填好申报资金的资料,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人社部门递交补贴申请;
2.操作人员后台受理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后台登记审核结果;
3.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后台登记公示结果,进行审批;
5.审批完成后在后台登记审批结果及登记资金核拨结果。
(二)单位申报补贴类型系统操作步骤:
1.单位用户首次申请需先携带单位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开户许可,法人身份信息等)前往人社部门登记,由人社部门分配账号,单位用户再通过账号登入外网进行补贴资料填写,填写完毕后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前往人社部门递交补贴申请;
2.操作人员后台受理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后台登记审核结果;
3.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后台登记公示结果及台登记审批结果。
注:个人用户在注册过程中资料填写错误的,需登录外网提出修改资料申请,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后台更改再通知申请人。
七、系统登录网址:
外网互联网登录地址:http://www.gdhrss.gov.cn/gdjycy
登录页面图样及办理流程图(附件2)
八、办理地点
具体办理地点见肇庆市就业创业补贴受理机构目录(附件3)。
九、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花名册请在系统直接打印。
(二)复印件均应盖公章,多页材料需盖骑缝章,复印清晰。
(三)“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四)各地可结合“放管服”等改革要求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对补贴项目申请材料和业务流程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