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统称“五类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
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初创企业创业者(指“五类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类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珠海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和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按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珠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以及在本市签订有关种养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事种养业人员,从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取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不予贴息情形除外)。
2.贴息标准:
当期贴息金额=当期付息金额×(贴息贷款额度÷实际贷款金额)×(贴息利率÷实际利率),其中:可享受的贴息贷款额度≤实际贷款金额,贴息利率≤实际利率。
(1)贴息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为20万元。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不含申请人),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2)贴息利率:申请人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据实贴息(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申请人按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3)贴息期限: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对项目优、信用好、带动3人以上就业,首笔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期限未超过2年的,可在享受贴息终止之日起2年内申请二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累计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五、珠海人才租房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初创企业招用各类人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具有博士学位的,每月补贴1000元;具有硕士学位的,每月补贴600元;属于紧缺高技能人才的,每月补贴300元。已在本市有住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周转住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享受该项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我市多项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其一。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为准。
六、珠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珠海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在初创企业期间创业失败(注销工商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后6个月内办理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2.补贴标准:
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