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一、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补贴人员范围为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上五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80%确定。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人2000元。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及“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还有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培训费用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由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培训机构。
二、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四、创业补贴政策
(一)开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
(二)运营补贴。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三)项目补助。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专中职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在网上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300元。
七、企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就业奖补政策
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